“民法的第三种学习方法”的经典教科书
——读梁慧星先生的《合同通则讲义》一书
2021-09-24 08:56: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闯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所著《合同通则讲义》(简称《讲义》)是人民法院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一部民法典合同通则的力作。

  在本书中,梁先生以八章共477页的篇幅对民法典合同通则全部条文(第四百六十三条至第五百九十四条)进行逐条解读,旨在厘清法律条文采用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原理,解析其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和规范构成,揭示理解、解释、适用中的要点和注意事项,建议填补法律漏洞、消解体系违反的方法和方案。

  读罢《讲义》,感受到书中跳动着一颗为生民立命之心,蕴藏着一双透视社会生活与合同通则的慧眼,感受到本书集方法论、历史观、权威性、系统性、通透性于一体,令人豁然开朗、如沐春风、心生感动、倍感温暖。

  (一)

  看《讲义》序言时,就被“本书可以作为第三种学习方法的推荐教材” 这一句所深深触动。“民法的第三种学习方法”为梁先生所首倡,就是将法学院常用的教义学方法和案例教学法,转换为以条文为中心的逻辑系统融通、理论实务贯穿,从而实现从民法理论体系向民法条文体系的转换,堪称理论到实践的捷径。这种方法的关键是记忆和理解法律条文,掌握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而完成基本法理、民法理论、立法目的、法律构成、规范构成、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裁判实务等融会贯通。《讲义》通篇体现了“第三种学习方法”,例如,梁先生在解读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权时,关联阐释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以及第八百零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通过法理分析、实务研判以及市场规律、民法原则和基本精神的考量,建议法庭应适用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令人豁然开朗。在解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详细阐释了裁判实务中需要熟悉掌握的多种法律适用规则,令人耳目一新。在阐释重要条文时,梁先生综合运用了丈夫骗妻子假离婚协议撤销案、替身演员翻跟斗受伤赔偿案、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类推适用公司法案等70余个案例,融合贯穿条文、法理、立法意旨、司法解释等,生动展示了“第三种学习方法”的精妙运用。我认为,该方法对于法学教育和民法实务均极为重要,特别是因应民法典实施对体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更加凸显这种学习方法的重要意义。《讲义》可谓继梁先生的《读条文 学民法》之后关于“第三种学习方法”的又一部经典教科书!

  法律是有生命的。新中国民法一路走来,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流变、价值变迁和规则演进,集成了中国经济、文化、习惯等规范,也凝聚了以梁先生为代表的几代中国民法人的呕心沥血和持续奋斗。梁先生在书中对民法典合同通则重要条文的历史沿革、立法争论、理论支撑、司法实证等都进行了精到的描述,诸如,立法者对合同形式的激烈争论、表见代表制度的创立背景和适用范围、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过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如何从传统的债权保全制度在我国发展成为一项特殊的债权清偿制度、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重大考量等,都令人领略到中国合同法规则承载的时代变迁、历史演进、理论发展、经验传承,认识到在借鉴国际通则的中国化进程中,我国民法如何不断矫正某些背离实际国情、有悖现实生活的理论和做法。我想,其中蕴涵的“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的实事求是精神,历久弥坚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自信,以及“国际通则中国化”的辩证唯物史观及方法,将是确保中国民法典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原因。

  (二)

  梁先生从事民法研究40余年来,一直为中国民法而奋斗,深度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尤其是梁先生领衔起草统一合同法、担纲“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我国合同法和民法典贡献甚巨。梁先生对我国民法重要条文的起草、修订、形成过程,了然于胸、烂熟于心。在《讲义》中,梁先生从合同的一般规定、订立、效力、履行,到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对合同通则进行了全面系统阐释和权威精准解读,真实描绘出合同通则的脉络及延伸,准确揭示出立法者的原意。例如,关于合同通则的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梁先生说:民法典第三编为合同编,其第一分编名为合同通则,实为民法典的债权总则,既可以适用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参照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不设债权总则编,而以合同通则代替债权总则”的立法目的,合同编主要调整合同等合意之债,亦附带调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定之债。

  读《讲义》时,我深切感受到一位中国民法学家的法治理想和家国情怀,一位知识分子的良知与风骨。在《讲义》中,凡是关涉国计民生和人民权益保障的重要条款,梁先生均用浓重笔墨予以详尽阐释。

  例如,梁先生从关涉社会公平正义和合同制度的法律本质层面,解读格式条款无效及其解释原则;从保护劳动者、消费者权益角度,深入诠释免责条款无效规定;以审判实践特别保护作为建筑工人的农民工权益为切入点,强调“约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所涉诉讼地位问题的重要性;以维护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点,宣示人民法院可以对合同效力违法性和内容正当性进行例外审查。

  再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协议依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通则”的规定可谓立法重大修改,哪些合同规则不能参照适用、哪些合同制度可以参照适用,梁先生以结婚协议违约金以及离婚协议等案例予以非常生动的阐释。考虑到我国诉讼时效时间太短,为维护民法公平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梁先生建议人民法院将“时效经过的债权可以抵销”作为法理规则引用。

  此外,在解读债权人撤销权时,梁先生睿智地指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增加“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相左,建议限缩解释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的担保”,排除保证担保行为的适用。他还敏锐地指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在债务人抵销制度中增加了要求“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违反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和基本逻辑,构成“体系违反”,法庭认定债务人抵销时仅需第一款要件即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于部分履行情形的解除,没有明文规定,构成法律漏洞。梁先生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的转让规则、合同解除权及后果、违约责任原则和违约金制度、法定损害赔偿和不可预见规则等重要条文的精彩解读,亦复如是,无不浸透着他对国家和人民深切的法治人文关怀。

  (三)

  公平正义并非存在于逻辑推演的真空中,而是深深根植在社会现实里。精准地适用法条,就是依法治国,就是关照现实的公平正义。梁先生对中国现实公平正义的关照,处处体现在《讲义》中他对审判实务问题的特别叮嘱,令作为读者和法官的我倍感亲切和温暖。

  如何在审判实务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他是这样叮嘱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中,法庭判断某些客观情况是否属于合格的基础条件以及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采用‘富有经验的诚信商人’标准。”

  如何对待当事人约定“轻微的违约”作为约定解除权的事由?他是这样解释的:如当事人约定“轻微的违约”甚至“微不足道的违约”作为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法庭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该约定无效。

  如何处理“巨额违约金”约款?他是这样建议的:约定“巨额违约金”的条款,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由行使原则的滥用,违背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显失公平,法庭可以依职权认定该条款无效。

  梁先生特别叮嘱:“超越经营范围”的案件不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表见代表制度。

  对于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本约与预约、订约机会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框架合同,梁先生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紧密结合予以阐释,极具现实指导意义。

  对于裁判实务中经常混淆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梁先生在解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时给出了明确划分标准。

  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诸如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和统一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强制执行、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等,梁先生均予以详细的阐释。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代替合同的效力规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一大特色,为此,梁先生专门在书末将民法典第六章第三节、第四节条文解读作为附录供读者参阅。师者匠心、学术匠心,可见一斑。

  (四)

  当您阅读《讲义》时,我想您不会不惊叹于那诚恳朴实简约的文字会把复杂的制度规则阐释得如此通俗易懂,不会不沉醉于用“第三种学习方法”破解理论走向实践难题所产生的精神愉悦,不会不感受到民法典合同通则的规则之美和良善,不会不感动于梁先生的人民情怀、家国情怀和法治理想。

  这本书中无处不在的渊博和睿智,无处不有的民法解释方法,无处不在的“第三种学习方法”,让笔者感觉到不止是在读书,更是与一位儒雅和蔼的民法大家交谈,心中的困惑不见了,留下的是言简意赅的讲述、深入浅出的解读、严谨缜密的思维、豁然开朗的洞见、带着暖意的叮嘱、充满善意的提醒……

  (作者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