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开行政诉讼之门
2021-09-24 08:58: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殷勤
 

  裁判是怎样写成的?是运用理性的论辩法则,逐步导出结论,自动抵达完美的逻辑终点?还是如“霍姆斯之谕”述说的那般,源于直觉和经验?是平静亦或平淡,不带一丝情感?还是包含了裁判者自己的道德价值判断,包含了理智与情感,甚至愤怒与谴责?

  当法官决定一个案件时,他到底做了些什么?那些成千上万次的裁判到底是怎样形成的?普通人带着难以抑制的好奇请求法官给予解说,但“对于未经法律训练的人们来说,这种技艺的语言太难懂了”。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李广宇的新作《裁判是怎样写成的》,对“裁判是怎样写成的”给出了他的答案。在对“裁判故事”的回溯和深描中,这一答案逐渐浮现在普通人面前。

  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

  书中讲述的大部分案例,是作者担任第四巡回法庭常务副庭长期间办理的。巡回法庭被喻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入巡回区“就地办案”,是对民众“接近正义”这一诉求的积极回应。

  “到了绩溪,直奔战场,汪年流已经在巷子口等着,说本来在外面做生意,知道我们来看现场,特意从外地赶了回来。看起来还是比较有修养的,并不是一个胡搅蛮缠的人……胡鹏飞也来了,他说:‘一审没来,二审没来,再审我必须来。最高人民法院都巡回到了家门口,再不来就说不过去了’。”

  “工厂的老板是一个瘦瘦的男人,见我们到来,忙不迭地将地面上一处一处的裂缝指点给我们看。厂房是个二层民居,底楼的几个房间就做了车间,几台食品机械靠墙而立,有些萧索。老板说,由于随时面临塌陷的危险,停产已经有些日子了。”“双方各说各的理,有时眼看要和风细雨了,突然又响起一阵惊雷……食品厂坚持要以厂区标准安置,政府则认为厂房属于住宅,只能按住宅标准安置。由于调解无望……回去后我们作出了提审裁定。”

  “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塌方滚石事件,几个开车路过的家庭车毁人亡,但赔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落实……我和法官阎巍一起实地踏勘了那个死亡路段,听证会上死者家属撕心裂肺的哭声至今犹在耳边回响。”“我们的确把政府的代表挤得无话可说,只可惜他们太顾虑赔偿之后的追责,以至于在我离开四巡的时候还没有结果,好在留下来的法官终于将我的这个心愿化为了现实,政府拿出巨款赔偿了这几个不幸的家庭。”

  任何秩序的有效运作,都需要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支持,而资源又总是稀缺。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分工的多样化、专业化,也带来了国家法律的多样,平民大众有时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知识——要么没有理解法律送予的权利正义,要么难以认清自身的真实利益,而个体利益与地方性秩序,亦难免存在牺牲与保留。因此,要对他们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宽容,通过细致的调查、交往、述说、解释,在大众和法律之间建立一个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对话的有益渠道,并输出国家法律的权利和正义。通过这种方式,将法律与具体条件下的个体利益内在结合,并实现后者对规则的理解和自愿遵守。

  司法的温度

  以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当然具有理性品格。然而,司法又渗透着情感,它不能也无力完全化解情感,只不过在一定程度上稀释情感而已。

  司法过程中,理智与情感常相互交织。在办理刘书平案时,作者就尝试站在原告立场表达情感,“当一个公民满怀期待向行政机关寄去一份国家赔偿申请,收回的却是一份被中国邮政标注‘拒收’字样而退回的信封原件,他的沮丧和愤懑可想而知”。

  谈到黄绍花案时,作者内心的悲悯表露无遗,“合议庭对这批案件合议时,内心也很纠结。从法律层面讲,生效的二审裁定应当得到支持,但简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又对伤残民工的生活境况心怀不忍”。当好消息传来时,又“忍不住”道,“阳光大好……我们期待在今后的日子里,改革发展成果能够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包括再审申请人以及诸多水利伤残人员在内的人民群众”。

  对臧金凤案,作者如此表达谴责之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东邻省,未必本邻就多。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宅基地面积被漏登,却将战火烧向与其本无权属争议的西邻,终究不是正途”。

  而对张艳君案,作者自嘲道,“有时候,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彻底裁判,但当你给了对他有利的彻底裁判,他不仅不领情,反而对你提出质疑”。

  评述李国秀案时,作者又这般语重心长,“我宁愿把这种琐细看作精细,而精细恰是中华法系的一大优良传统。法律具有预测功能,不精不细的后果,便少了行为的指引,以至于让原告浪费了许多感情,让被告承受了许多滋扰,让法院增加了许多负担,让官民关系少了许多和谐”。

  很难想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会这样“思前虑后”,表达这么丰富的情感。在持久的职业生涯中,法律人需要处理为数众多的案件,难免产生倦怠。而在字里行间,作者对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感同身受,有欢喜,有哀伤,也有怒其不争。“感情是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和态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切体察,是对不完美的包容,是对现实生活的谅解,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深刻洞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某种怀疑”。带着感情办案,就是始终如一保有内心的温度,将对人的关怀融入对法律的理解当中;就是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反思性地审视自己的工作;就是保持一种理性、建设性的态度,不是抱怨、宣泄和推诿,而是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对它的体会才真切,才恰如其分,才符合实际,也才能打动人心。

  摘下“蒙眼布”

  正义女神蒙着眼睛,是因为司法纯靠理智,而不靠感官印象;再摘下“蒙眼布”,则是为了能看清法律这块“纺织物”上的折皱。“裁判故事”,这一崭新的叙事带来了崭新的阅读体验,故事引人入胜,讨论渐次深入,思考随之伸展,直到把折皱熨平。

  在杨吉全案中,作者灵感突来,写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称行政争讼制度,它们不仅共享重要的适法条件和法律标准,而且也服务于共同的目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判,并且解决行政争议”。

  在崔志惠案中,作者从行政诉判关系切入,“‘无诉则无判。’诉乃发动审判权的前提。然而,是不是只要诉具备了法定形式并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必须进行实体审理?既有法律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权的应有之义,结合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实践可知,答案并非是绝对的”。

  在王守保案中,作者讲述了裁判的成熟性,“法谚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所以,过于迟延地请求法律救济将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有些情况下,过早地请求法律救济,同样不被法律所允许”。

  在李百勤案中,作者援引和解释了规范保护理论,“通过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去探究原告诉权之有无……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备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在张艳君案中,作者对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与撤销诉讼进行了辨析,“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并不在于撤销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而在于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某一职责,所以对拒绝决定的撤销本身并不是非常必要,因为它已经包含于对法定职责的履行中”。

  在王福珍案中,对信息公开诉讼的性质和结构,作者着墨颇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很多方面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它既继承了合法性审查的因素,又不将其作为唯一的追求和考虑,而更着眼于争端的解决,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关注和解决的,始终是政府信息事实上能否公开这一实质问题”。

  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借调期间,曾有幸向李广宇副主任讨到《裁判是怎样写成的》一书,并得到作者亲笔签名。尽管有所预期,但办公室满屋子的书,还是令我感叹。他谈到许多有关书的趣事,以及因书结识的朋友。就是这样爱书,不间断读书、写书,他的文字还是这样平和、易懂、耐看,“于旧之处”不断拓宽思考的边界,从而不断发掘问题的边界。

  法官这一职务,从开始到结束都与文字相关,我们的工作就是处理文字,而我们如何说故事,常常与如何讲道理同等重要。“所谓‘说理’,其‘理’……首先应是‘法理’,以及具体将法理适用于个案事实的‘推理’。因此,第一要做的就是把‘法理’讲清楚”“令人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不仅可以打消误解,抑且有教谕功能”“文不厌改……有的时候,写的过程很费劲,笔头滞得很,即使勉强成篇,也觉得有些言不及义……索性放上两天”,“有一天……突然来了感觉,赶紧扒拉几口,回去拿出纸笔,一气呵成”。他用这样的方式,给当事人、给下级法院、给行政机关、给社会公众,摘下“蒙眼布”。

  一千个读者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当事人眼里也有一千个公正。法意为何?缘何适用?抑或不用?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写好一份裁判书,殊为不易,而述说裁判到底要怎样写成,更为困难。这本“裁判故事”告诉我们:裁判是一个逻辑、情感、规则、原则、直觉、经验、正义标准、先前判决等等因素,日复一日,以不同的比例,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之中酿造出的作品,而法官参与了这一酿造。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