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妇女卖淫 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1-09-24 09:10:19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容留外地妇女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最终被绳之以法。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妇女卖淫案,以被告人叶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8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以每月4050元的租金租赁了位于泰宁县城关的某招待所,后将其中的二楼和三楼房间出租给林某、肖某、乐某等人居住并从事卖淫活动,按日收取租金,其中二楼每间70元一天,三楼每间80元一天,同时有人包夜的,被告人叶某会在卖淫女隔壁开一间房间供嫖客使用,并收取30元至40元不等的费用。平常有其他客人来住宿时,按每间20元至30元一天收取住宿费用。

  被告人叶某除现金收取租金外,还通过自己的微信收取卖淫女的租金。2019年8月8日至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叶某通过微信收取卖淫女的租金共计48823元。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林某、肖某、乐某、龙某因在被告人叶某租赁的招待所房间内从事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1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将叶某传唤到案。另查明,林某、肖某、乐某、龙某均系成年人。2020年9月,叶某被确诊为肺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林某、肖某、乐某等五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和便利,并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归案后,被告人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身患重病,为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