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企“内鬼”与盗矿分子勾结盗矿 31人获刑
2021-09-26 09:07:36
 

  中国法院网讯(黄艳露)受有色金属价格上扬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与企业内部人员“内外勾结”,将手伸向埋藏在地下的“黑金”,严重破坏矿业安全生产管理秩序。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在该县矿业重镇一审公开宣判两起井下盗矿案,张某江团队、蒙某强团伙共31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张某江盗窃团伙中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7名从犯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蒙某强盗窃团伙中4名主犯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16名从犯被判处二年十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两案31名被告人分别被并处5万元至3千元不行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江等11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张某江与某集团南丹县大厂铜坑矿保卫科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宁商量好,由杨某宁安排保卫科人员放行被告人王某高等人下井盗矿,并故意避开盗矿地点巡逻,或见面后不抓,以及在出矿时放行等,盗矿成功后给其挂班费及以原矿石的重量分取好处费。出矿时联系被告人罗某宽等人拉矿出地面并支付运费,后由张某江组织销赃。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张某江团伙以上述方式,6次到铜坑矿井下实施盗矿行为,前5次共获赃款249260元,在第6次运送盗得的原矿石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查获原矿石价值65788元。

  蒙某强等20人盗窃案中,被告人蒙某强等人在南丹县大厂镇某村打开两处野口,接通旧民窿巷道进入广西某矿业公司巷道旧采场,供下井盗矿人员进出,按进出收取人头费用,同时,将下井盗矿人员生活物资和选矿药剂从野口放到井下,卖给盗矿人员,并召集人员在井下收购盗得原矿石选成的锡精矿,从野口运出地面销赃。期间,蒙某强团伙从两处野口共盗窃锡精矿3200公斤价值254825元,莫某东团伙、顾某团和李某超团伙盗窃440公斤价值39531元、700公斤价值6289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江团伙盗窃案中被告人张某江、王某高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宁、周某等五人作为华锡集团保卫人员,与张某江勾结,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杰、罗某宽作为铜坑矿外包队司机,为张某江团伙将盗得的原矿石从井下运输出地面,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新、李某健明知张某江团伙盗得原矿石后,仍予以转运、销赃,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蒙某强等20名被告人盗窃案中,被告人蒙某强打开野口供他人下井盗窃,事前与其他具体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通谋,为井下盗窃人员提供生活物资和选矿材料,且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赃物,参与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顾某团、李某超、莫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顾某团、李某超盗窃数额巨大,莫某东盗窃数额较大;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为蒙某强团伙、顾某团和李某超团伙实施盗窃提供帮助,二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法院另查明,两案中有8名被告人曾因多次下井盗矿、赌博、吸毒等,被行政处罚。

  综合二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犯罪中地位和作用,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