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4天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3万
2021-09-27 09:21:36 |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没想到这么快就领到权益款了。”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坚持立审执兼顾,充分发挥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个案执行促类案化解,让20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案结事了。塘下镇某村戴某某等22名村民都领到了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被判决应履行返回地指标的折价款和分配款,共计353万余元。

  这一天,距离其中4起案件立案执行仅4天,其余16起案件在立案执行前悉数自动履行完毕。

  2011年9月,塘下镇某村对该村某地块返回地制定分配方案,后返回地建房指标的剩余面积全部由施工方无条件收购,收购价以建设指标每28.8平方米按15万元的价值计算。

  2018年1月,该村对另一地块征地返回款制定分配方案,每人1000元。上述两个分配方案均规定了出嫁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户口回迁在本村,其本人及其子女一律不予分配等内容。

  2011年至2018年间,该村多名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回迁至本村的村民不定期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分配问题,未得解决。

  2020年,20起案件22名当事人将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诉至瑞安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返回地指标折价款、分配款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瑞安法院一审认为各原告均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被告以出嫁为由,在其户口回迁后,限制其本人及其子女的分配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认定分配方案中的相关条款应为无效,但原告主张损失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22名原告返回地指标折价款、分配款共计353万余元。

  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正确,各原告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应获得相关分配权益,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以后,村民陆续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安法院执行局收到首例执行案件材料后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梳理相关案情,最终决定采取“示范执行+执前督促+正向激励”的模式推进工作,选择最先申请的4起案件先行立案。

  上述案件立案后,法院迅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联系被执行人,明确告知应当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义务,释明自动履行的正向意义以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作为村集体组织,应为村民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示范典型,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4天后,被执行人主动将353万余元案款汇至法院案款专户,所涉的20起案件均全额履行到位,其中16起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全部履行完毕。法院还为该村委会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据悉,瑞安法院于今年4月份出台《关于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截至8月底,该院充分运用自动履行正向激励规定,为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53份,减免执行费7万余元,部分被执行人因及时履行免于陷入“失信被执行人”困境。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不仅切实维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积极引导被执行人诚信履约,免陷失信囹圄,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