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影响腹中胎儿,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21-09-27 16:0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范晓宇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刘某失去了腹中的胎儿,沉浸在悲痛之中的刘某,将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黄骅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官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案情抽丝剥茧,兼顾法理情,最后公正判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被告输的心服口服。

  2020年7月,李某驾驶小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拐弯处,与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刘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黄骅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黄骅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中期妊娠引产,入住医院5天,同时诊断出有妊娠合并子宫瘢痕、全身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等多处损伤。对以上事实,刘某出具住院病例、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各项证据予以佐证。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不认可并主张事故未伤及胎儿,原告引产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且流产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不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并进行了系列检查,而某些检查与治疗存在导致胎儿不健康的因素,迫不得已才做出引产决定,而此时原告已经怀孕五个月,引产给原告身体及精神均造成极大伤害,故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与原告引产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虽然交通事故没有给刘某肚子里的孩子造成直接伤害,但是带来了其他人身伤害,当事人刘某不得已去医院进行一系列检查,因为用药以及检查中的辐射极易影响腹中胎儿的健康成长,迫于无奈刘某做出引产的决定,胎儿已五个月大,引产给刘某带来了身体与心理的双重伤害,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间接影响了刘某腹中的胎儿,给刘某带来了直接的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