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思考
2021-09-30 09:29: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通知制度是强制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制定民事强制法所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执行环节。笔者站在全国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新征程中,探索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希冀对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由来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提出,要健全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4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49号建议的回复中答复“您建议改革现行执行通知程序,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于审判阶段,将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内容作为判决主文的一个条款,判决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们将加强研究,依法适时向立法机关建议立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修改完善现行执行通知制度”。近年来,福建、江西、四川等地方法院为了提高自动履行率、节约执行时间,进一步增强审判与执行的配合衔接,保障生效裁判公正高效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开始探索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探索在执行程序开启前发送执行通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执行效果,引起了全国法院的关注。

  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价值

  当前,针对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赞同论,认为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具有现实价值,值得学习推广。另一种是否定论,认为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本质上是废除执行通知,而不是改造执行通知。笔者认同赞同论,认为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具有如下价值:

  一是维护判决书的权威性。从法理上讲,一份生效的法院法律文书确定了被执行人承担一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就应自觉地在指定期间内全面履行,这是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强制力和确定力的要求。只要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该文书就具备强制力、确定力,而不需要等到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再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为了确保其知情权,可在法律文书中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并明确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此,判决书中明确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在判决书生效后,法院无须另行通知当事人履行,使得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成为应有之义,有助于提高判决权威性。

  二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从理论上说,执行通知书具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功能。但是,从执行实践上,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马上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执行案件并不多,大多数被执行人都不会因为收到了执行通知书而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笔者统计发现,执行实践中大约只有10%的执行案件,在被执行人收到了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执行通知书在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方面的作用相对有限。为此,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内容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督促当事人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有助于提高自动履行率。

  三是减少送达环节,提高效率。当前,执行通知书送达率低,为社会所诟病。尽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启动之后,必须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是从实践上看,执行通知书的送达率并不理想。当前,执行实践中,执行通知书送达率低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老、大、难”问题。绝大多数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需以执行通知书的送达为前提与基础,这给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与恶意转移财产的空间。败诉方往往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玩起“躲猫猫”,导致执行通知书难以直接送达,最后只能通过公告送达,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影响执行效率。根据执行效益理论可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实现执行效益的内在要求。在判决书中告知被告不履行义务的风险,实现审执衔接,只要其未履行义务,法院即可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为此,在送达判决书时一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告知当事人,消除了在执行阶段再行送达的问题,对于减少执行环节、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有重要作用。

  三、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构建

  笔者就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是适用案件范围。执行通知程序前置程序是对具有金钱债权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启动执行通知程序。

  二是具体操作。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在民商事判决书落款前增加一段执行通知前置内容,即为在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署名前明确告知本条款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推定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是具体文书样本。在(判决书主文……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之后,写明如下主要内容:“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