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12人获刑
2021-09-30 15:39:42
 

  中国法院网讯(叶丽琴)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邓某等5名被告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三年至四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欧阳某等7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七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12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邓某通过其朋友认识毕某鹏,邓某在得知毕某鹏以5000元/套的价格对外收购大量的银行套卡(包括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卡等)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后,便介绍了被告人曾某涛、范某龙等为毕某鹏收购银行卡,并约定获利后分红。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曾某涛共计收购银行卡20套,被告人何某宇共计收购银行卡13套,被告人范某东共计收购银行卡8套;被告人范某龙共计收购银行卡5套,被告人邓某收购银行卡10套,均将收购的银行套卡出售给毕某鹏等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欧阳某、曾某、宋某、何某财、胡某辉、何某峰、朱某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需要银行卡转账,将仍将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从中获利。经公安机关查实,欧阳某等7人的银行卡均被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曾某涛、范某龙、何某宇、范某东非法买卖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告人欧阳某、曾某、宋某、何某财、胡某辉、何某峰、朱某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贵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