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充“老板”诈骗出纳18万,损失谁担?
2021-10-08 09:09:08 | 来源:法治日报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如果财务人员轻信骗局导致单位遭受巨额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下面这起案例具有警示意义。

  2019年10月,刘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主要负责收付款等业务。2020年7月的一天,刘某收到一条外地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内容为:“你现在加一下王总的QQ号,王总在开会,有事要你处理。”

  刘某未经核实便按照短信、QQ信息的要求,几小时内连续将公司18万余元以不同方式分别转入几个指定账户。

  转账之后,刘某发现受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离职回家。

  2021年5月,公司将刘某起诉至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因工作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8万元。

  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财务人员,应熟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且对于电信诈骗应该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对转账指令未加以辨别便将公司款项转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根据该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出纳工作职责要求,公司每支出一笔款项均应逐级请示汇报,而刘某擅自通过公司账户和公司负责人银行卡转账,违反了公司基本财务操作流程,具有过错。

  作为管理者,公司对刘某岗位教育培训存在不足,给予出纳等财务人员的权限较大而又缺乏监督,使其仅凭个人权限就能够使用公司大额资金,未受到任何制约,存在过错。特别是刘某所持银行卡有数次汇款行为,公司负责人作为银行卡的所有人,在收到汇款信息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阻止。

  法院认为,本案中,如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结合刘某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且收入不高等具体情况,判令其承担30%的损失,即5.6万余元。

  刘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财务存在漏洞,导致其在工作期间被骗转账,不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刘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自愿承担30%的责任,赔偿公司5.6万余元,公司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用工单位招录员工应当严格筛选,同时加强岗前教育培训工作,这不仅是对单位负责,也是对劳动者负责。此外,用工单位应当规范日常工作流程,明确请批监督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遵守工作流程,避免因个人工作疏漏给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近年来高发,只有做到不轻信,理智甄别涉及钱款的信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才能避免陷入骗局。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