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与打印遗嘱有效吗?
2021-10-09 08:53: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德天
 

  大爷大妈留下录音遗嘱

  隋大爷与李大妈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四人。1991年单位房改,二人使用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隋大爷承租的公房一套,并登记在隋大爷名下。2002年,隋大爷去世,去世前未留有遗嘱。2014年,李大妈因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隋某多年悉心照料,日夜陪伴,故在单位两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了小女儿隋某。

  2015年年初,李大妈去世。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上述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

  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捺印

  周大爷与王大妈系夫妻关系,周大爷系初婚,王大妈系二婚。王大妈与前夫育有一子张某。周大爷与王大妈生育两个女儿。周大爷与王大妈婚内购买了两处房屋。2013年,周大爷病重住院。在弥留之际,在周大爷的妹妹和外甥女见证下,王大妈事先打印好遗嘱,以周大爷在该遗嘱末端落款处捺印、王大妈签字的形式立下遗嘱,将所有存款留给两个女儿,两处房屋每人一套。2015年,王大妈因心脏病突发亡于家中。后王大妈的儿子张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周大爷与王大妈共同财产中属于王大妈的遗产。两个女儿认为不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而张某认为遗嘱订立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法官讲法典

  认可遗嘱新形式 呼应时代新需求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上述案例产生的争议就是该问题生动的体现。如今,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状态,考虑到继承法实施年代久远等因素,积极地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见,民法典此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与社会实际生活相呼应,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