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法官提示:老年人如何铸好自身权益防护“铠甲”
2021-10-15 09:55:51
 

  中国法院网讯(涂浩 朱彬彬 李超男 李政)10月13日,重阳节前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资经营纠纷案件及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典型案例,呼吁老年人铸好自身权益防护“铠甲”。市人大代表施颖秀和部分媒体记者应邀参加了发布会。

  通报会上,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东丽首先介绍了该院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

  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二中院共审结养老保险类行政案件54件,主要是因不服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结果引发诉讼的25件案件和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养老保险相关职责引发的29件诉讼案件。从近三年的案件总体情况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近四成实体判决案件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二中院实体判决的35件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有13件案件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问题,占比37.14%。

  二是案件所涉基础事实查证困难。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程序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对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所属工种、人事变动、收入水平等基础事实进行查证。受限于经济体制改革等因素,职工原单位多已改制或注销,有的个人原始档案中的材料全部或部分缺失,上述基础事实往往难以查清。

  三是案件政策性强,涉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多。54件案件中,涉及法律、法规层面以下的部委规范性文件19份,地方规范性文件13份,涉及面广,政策性和地域性比较强。

  纠纷发生原因,主要是由于一是个人原始档案留存和保管不当,导致退休人员主张无相关档案材料佐证;二是退休人员取得工作经历材料存在难度,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非原始档案材料外的证明材料、生效判决等一般不予认定,导致个人举证难度大;三是政策性文件制定数量多,时间跨度大,部分相互存在冲突,导致适用有难度;四是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导致退休人员对政策的不知情或造成误解。

  为妥善解决养老保险行政争议,二中院发出提示,首先,公民个人应增强个人档案材料留存意识,保存能够证明缺失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材料,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有异议的,及时寻求救济。其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对职工个人档案的重视程度,坚决杜绝提供虚假材料。最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认定养老保险资格和待遇,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完善政策性文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释、宣传,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对人对相关政策的误解。

  随后,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分别通报了该院审理的涉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和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

  据悉,2018年以来,二中院受理的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数量每年均超过10件,标的额多在20万元以上。这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除常见理财产品外,高新项目、收藏品投资越来越多,前期多高额收益、诱惑大。

  二是老年人投资来源多为毕生积蓄,一旦遭遇风险,将面临失去养老保障的重大损失。

  三是纠纷多为涉众型,维权周期较长,索赔难度大。

  纠纷产生原因主要是由于老年人投资经营偏好高收益,专业知识不足且风险防范能力不足。

  针对老年人投资经营风险,二中院建议,一是应警惕高额收益,一般承诺超过每年6%的收益率的投资就应当保持警惕,即便前期收益较稳定,仍需要持续关注。二是不要轻信他人推荐,不盲目涉足陌生投资领域。选择合法正规的机构进行投资,控制好投资比例,不要轻易动用全部或大部分养老储蓄。三是不要抱“高价回购”、“溢价回购”等侥幸心理,注意留存书面凭证或书面协议,当意识到投资可能有重大风险,应当第一时间协商收回投资或提起诉讼、仲裁。

  2018年9月至2021年9月,二中院共审结继承类案件831件,其中遗嘱继承类案件179件。从近三年审理案件情况看,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相对数量不高,可更好避免纠纷产生。在831件继承案件中,遗嘱继承案件占两成多,一定程度反映出通过遗嘱形式处置遗产相较法定继承,可以更好避免家庭矛盾、减少家庭纠纷。

  二是效力认定难,一定比例被判无效。调研的148件案件中,仅有除5件未涉及遗嘱效力认定。其中在仅涉及单份遗嘱效力认定的138件案件中,有26件认定遗嘱无效,遗嘱无效案件占比达23.2%。

  三是自书及代书遗嘱占近七成,类型较为集中。上述148件案件中,自书遗嘱案件64件、代书遗嘱案件37件,占比近七成,其余案件为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及其他非法定类型遗嘱。

  四是遗嘱被认定无效半数以上是因不符形式要求。在认定遗嘱无效的26件案件中,15件因遗嘱形式要件不符被认定无效,占比近六成。

  分析上述案件特点,主要是由于在涉遗嘱继承类案件审理中,诉讼各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遗嘱真伪难辨、不合形式要件、遗嘱内容失范和遗嘱人能力存疑四方面。

  基于此,二中院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一是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减低遗嘱无效风险。二是可借助专业机构,接受订立遗嘱服务,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服务,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三是遗嘱持有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防止遗嘱真实性效力认定出现困境。

  结合本次发布会主题,二中院行政庭庭长肖荣远、民四庭副庭长李雪,民六庭副庭长李珊分别发布了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和涉遗嘱继承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对公众作普法提示。

  发布会结束后,二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毕东丽,副院长廖春迎还与市人大代表施颖秀就普法宣传工作进行沟通交流。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