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他人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是否侵犯肖像权?
2021-10-18 08:56: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志清 刘佳政 陈新雄
 

  原告陈某受被告D摄影工作室邀请作为模特拍摄部分照片,被告为此向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双方并未明确该照片使用的范围。在此情形下,被告D摄影工作室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照片提供给被告T足浴店作为广告宣传使用。被告T足浴店未经原告许可,即用该照片印制了大量的足浴店广告小卡片,并各处分发,用于产品推广和服务形象的宣传。该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评价。原告陈某认为两被告违法使用其肖像,且从中获取实际利益,该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D摄影工作室以原告为模特拍摄照片,双方确认该拍摄系有偿,且被告D摄影工作室也已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拍摄费用,但双方未就拍摄照片的使用用途及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约定。而D摄影工作室未经原告同意即将上述照片提供给T足浴店,并由该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且印制的宣传小卡片达10万张之多。被告上述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已经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肖像侵权,被告D摄影工作室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T足浴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从D摄影工作室处获取原告肖像照片时已获得原告许可,其径自将原告的肖像照片用于该店广告宣传,并大量印制、散发宣传卡片的行为,已与被告D摄影工作室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T足浴店、D摄影工作室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停止散发印制有原告肖像的宣传卡片。两被告应在苏州当地报纸上公开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自然人允许他人对其肖像进行拍摄时,并不代表拍摄者即取得该照片的任意使用权。肖像照片的使用范围、方式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并无事先约定的情形下,拍摄者对于所拍摄的照片应进行合理的使用,否则超出合理范围、采用不合理方式的使用行为将构成肖像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D摄影工作室与原告陈某约定有偿拍摄照片。但双方并未就照片的使用用途和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D摄影工作室擅自将照片交给T足浴店用作广告宣传,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且影响了原告的社会形象与评价,构成肖像侵权。而T足浴店,未经原告同意直接将其从D摄影工作室处获得的肖像照片用作商业用途,与D摄影工作室已构成共同侵权,故需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