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全方位发力 守护绿水青山
2021-10-18 11:09: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继勇 张玉杰 刘雪丽 王琦
 

图为淄博中院干警参加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暨“全员环保”助力生态赋能宣传活动。

  图为淄博中院干警走上街头开展法治宣传。

  图为法官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

  图为淄博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干警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了全面部署。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两级法院秉承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坚持以强化机制建设为重点,以提升效能为核心,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19年以来,共审结环境公益诉讼及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1件,其他环境资源案件412件,收到良好效果。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更到位

  2021年初,被告人刘某将自制的20多只铁丝套放置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内山上捕野兔,仅几天的时间捕到野兔两只,而此时博山区域全域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博山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依法判决刘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判决刘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60元,并以劳务代偿方式参加林业部门组织的巡查护林、巡查非法猎捕行为等活动,同时参加张贴宣传标语、义务讲解等公益宣传活动,服务期为三个月。判决后,博山区法院及时将判决结果通报该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对犯罪人或侵权人的恢复期劳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博山区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是根据淄博市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方案而设立的专门环资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有关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前述案件中法院判决的劳务代偿是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方式之一,行为人通过提供一定的劳务来弥补侵权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同时,对于判处代替恢复性措施的案件,及时协调相关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由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犯罪人或侵权人的恢复期劳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对恢复期劳务活动进行评价。“我们作出劳务代偿的判决暨遵循了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又加强了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了社会综合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博山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庭长申海亮介绍。“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同党委、政府的生态赋能中心工作同频共振,恢复性司法加社会综合治理的做法,就是要灵活使用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判令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切实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教育一方群众的综合效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淑玲在调研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时表示。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多元化

  2020年底,在淄博中院第三审判法庭,该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和国内某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正在公开宣判。除了判决涉诉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外,还判决该案中评估机构承担因出具失实评价文件而承担的责任。

  判决评估机构在案件中承担责任在国内尚没有明确的判例,但该院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果考虑,作出了上述判决。两起案件的原告及被告山东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提起上诉,并积极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淄博是典型的老工业城市,工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容易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上述案例中,被告山东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污水处理厂污泥堆填在某砖瓦厂废弃的窑湾内,且该填埋区域未按照环评要求铺设防渗地膜,堆填的固体废物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被告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对涉案环境污染进行处置和修复的情况下出具《评估报告》,存在出具失实评价文件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山东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了修复。经专家评估,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均符合当地土壤和地下水的要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山东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服务功能损失费和律师费的责任,被告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将收取的评估费缴纳至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关系重大,为维护生态环境,法律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更好保护生态环境。淄博法院在审理此类环境污染责任案件时,充分考虑环境类案件的特殊性、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紧迫性、两类案件审理程序的重合性,将这两起案件的现场调查、诉中修复治理、协调督促工作同时进行。考虑到案件现场已经修复完毕,创新性判决评估机构将收取的评估费用缴纳至淄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内,用于淄博地区生态环境治理。这一做法既惩治了环评机构的行为,又促进了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司法宣传提升环保意识

  汛期的黄河安澜湾景区,枝繁叶茂,绿叶红花,蝉鸣不绝于耳。在淄博刘春家险工处,黄河水奔涌向前,淄博中院和淄博黄河河务局的同志们共同来到景区里的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淄博基地,向游客和过往群众发放环境资源审判、汛期河道维护和民法典绿色条款普法宣传知识手册。

  黄河大堤的另一侧矗立着一块天蓝色指示牌,这里是淄博中院环境资源黄河巡回法庭的所在地。2020年11月28日,淄博中院黄河巡回法庭、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淄博基地、高青县人民法院黄河法官工作室正式揭牌。巡回审判加就地审判的模式,确保了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司法宣传和案例普法等形式,生态修复基地实现“惩治、教育、修复”于一体,最终形成了案件庭审组织到黄河,司法宣传实施到黄河,生态修复落实到黄河的工作新格局。淄博法院以黄河巡回法庭和司法修复基地的设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黄河河务局的沟通对接,广泛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等活动,通过组织党员干警到淄博黄河党性体检中心和普法基地进行党性体检、重温入党誓词、联合开展“保护母亲河,与我们同行”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志愿服务活动等,进一步坚定干警理想信念、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共同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除了服务涉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淄博市两级法院本着就地服务发展、就地实施教育宣传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回审判功能,巡回审判机制已经成为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效能的重要平台,围绕突出服务市委确立的生态环境重点功能区,在山东淄博的马踏湖国家湿地公园、太河水库、原山林场等建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巡回审判点等。坚持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把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前沿延伸到工业园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及时为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涉环保问题,在齐鲁工业园区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工作室等。

  整合力量加大保护力度

  今年9月,国内某公益诉讼组织诉淄博市重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开庭前,法官便积极与检察机关、生态环保行政部门、涉诉企业以及公益组织开展诉前磋商,整合各方力量,尤其是借助生态环保行政部门专业力量,积极督促涉诉企业积极制订生态修复方案,最终,该案进入诉讼后实现了以和解方式结案,一方面实现了生态修复的及时推进,另一方面亦能够使企业放下包袱,专心发展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该案的快速有效解决,得益于该院与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推进《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办法》。该办法对涉及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和环境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实施诉前磋商,并最终实现以磋商节省审判资源、促进案件效果。在主体上,对可能进入诉讼的涉生态环境案件,主动沟通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磋商活动,并依法在案件受理时实施磋商前置要求。在重点上,对五类案件坚持开展磋商,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在时间上,明确要求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自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向义务人发送生态环境磋商函之日起算。在内容上,主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开展赔偿磋商,并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信息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诉前磋商机制,借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环境生态部门的力量,最大化的实现了该类环境侵权纠纷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以“制度创建”提高效能

  今年4月,淄博中院10楼视频会议室,来自全市法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以及全市公安机关和驻地高校的专家通过视频方式对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机制进行研讨。各方围绕审判机制和审判辅助机制如何更好地服务环境资源纠纷处理发表意见,就创新审理机制和审理辅助机制形成了共识,并在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推广。

  淄博法院系统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全市范围内实质性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在淄博中院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设立专业化合议庭,负责对全市法院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业务归口审判和指导管理;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设置了专门的环境资源人民法庭,没有设置环境资源人民法庭的基层人民法院亦设置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在全市实现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审判机构全覆盖。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范化审理工作规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围绕规范审理社会公益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制定细则,提高审理效能、规范裁判尺度。建立司法示范教育宣传机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宣传教育功能,在淄博市的黄河险工、文昌湖、鲁山、马踏湖等设置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宣传教育同频共振。建立专家辅助人机制,联合检察、公安、生态环境、驻地高校等建立环境资源专业人才库,并定期从中选择环境资源专业辅助人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的辅助工作,解决审判中的专业性问题,并作为案件审判的参考,坚持以专业化促公正,以专业化提效能。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