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司法协作让办案实现“同域效应”
2021-10-19 17:20: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建兵
 

  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应允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改革之举,更是法院内部主动和自觉的改革和创新之举,显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北京法院调研时的讲话精神,要求深化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建设,注重挖掘发挥河北法院在京津冀司法协同中的战略优势,与京津法院形成优势互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建设,着力改变三地法院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根据协议,三地法院将通过建立完善相关网络系统,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人员信息、案件关联、财产状况等执行办案重要信息的跨区域联动查询,实现执行系统数据信息交流共享。

  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三地法院进行司法协作,将逐步实现京津冀三地执行办案的“同域效应”。这种跨地区司法协作是法院系统内部在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下,打破执行困局所进行的创新和完善法院执行管理制度的实践和探索。可以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可逃,也使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为让协作事项落地落实,京津冀三地高级人民法院还将建立执行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常态化交流研讨机制,不断改进和提升协作水平。对涉及跨区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事项,即时进行协调会商。这样可以自动调节司法资源,使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有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办案效率。

  京津冀三地法院实行跨辖区司法协作制度,由于实行统一的执行标准,维护司法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司法执行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全面提升。京津冀司法协作一体化,应允了司法改革的要求,也是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积极改革之举,更是法院内部主动和自觉的改革和创新之举,显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此举可以进一步丰富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管辖模式,使司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