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切实防范逃废债
2021-10-21 08:45: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雄飞
 

  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一个区别于强制执行的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则坚决通过强制执行制度实现债权。

  浙江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大省,是市场经济改革的先行省份。现实中,部分“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社会投资活力,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自2018年底以来,浙江法院通过地区试点逐步探索具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切实防范逃废债。

  一、指导思想:任何人不得逃废债

  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制度目的在于,通过个债清理程序将债务人区分成两类,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一个区别于强制执行的相对宽容的制度出路;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则坚决通过强制执行制度实现债权。自然人破产制度旨在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同时起到防范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任何人不得恶意逃废债务构成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石之一,也是浙江法院在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始终重点关注和防范的问题。

  二、制度设计:严把入口、多方位核查、依法追责

  2020年12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在总体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程序框架中针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进行了重点防范:

  一是依法审查申请,把好入口关,防范“假清理,真逃债”案件进入程序。债务人“诚实而不幸”构成《指引》确定的个债清理工作的基础。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财产状况申报、诚信承诺等材料,书面报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开展个债清理工作期间,债务人应当定期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二是法院依职权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指引》明确,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措施。三是债务人接受债权人会议质询并定期报告。《指引》要求债务人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质询,必要情况下接受质询包括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询,则视为其具有不诚信行为,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充分发挥债权人的作用防范债务人逃废债务。四是引入管理人资源,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除了法院的依职权调查核实,《指引》对引入律师、会计师等管理人资源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情况提出了详细要求。管理人需要全面核查债务人的财产,必要时,对近亲属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受理个债清理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不如实申报、转移财产等不诚信行为的,都可以裁定终止程序退回到强制执行中。五是依法追究责任,严厉打击“假清理,真逃债”行为。针对提供虚假资料,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等,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效果良好秩序平稳

  浙江法院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始终把防范逃废债作为重点。去年底,浙江高院公布了8个个债清理典型案例,其中黄某某个债清理案,债务人存在未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收入及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经管理人、法院查证后,不宜认定其为诚信债务人,因此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对其恢复执行。截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475件,审结263件,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12.53亿元,清偿6711.05万元,平均清偿率为5.35%,涉案债权人2694人。总体秩序平稳,在免债案件中尚未发生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反映并经查实的债务人逃废债行为。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