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岂能以侵犯隐私权为代价
2021-10-21 08:49: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职场中的性骚扰对良好社会风尚所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应依法严惩。

  女员工认为自己遭遇同事性骚扰,向公司反映情况。公司在职工大会上要求两名当事人公开对质,让女员工觉得难以启齿,认为隐私权被侵犯,遂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公司赔偿女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

  性骚扰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丑恶现象。职场中的性骚扰对良好社会风尚所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应依法严惩。在民法典未施行前,我国法律对职场性骚扰的遏制规定得比较模糊,反职场性骚扰客观上存在于法无据的难题。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还对用人单位遏制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反职场性骚扰扫清了法律障碍,让受害者对终结职场性骚扰有了更多期待。

  反职场性骚扰已成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在这方面主动积极作为,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置受害者的隐私于不顾随意行使处置权。换言之,用人单位不能以牺牲受害者的隐私权为代价,来反制职场性骚扰。

  就这起反职场性骚扰的案件而言,用人单位及时介入调查的积极作为值得充分肯定。然而,用人单位在职工大会上要求两名当事人公开对质,等于是把女员工遭受性骚扰的隐私公之于众。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已遭受性骚扰侵害女员工的第二次伤害,也直接侵犯了女员工的隐私权。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受害的女员工赔偿精神抚慰金,无疑契合了法理逻辑。

  隐私权是公民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享有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公民的隐私权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包括不得非法公开公民过去或现在纯属公民个人的情况。在这起用人单位调查女员工遭受性骚扰的事件中,涉事公司之所以被法院判决赔偿女员工的精神抚慰金,关键在于其利用职工大会要求两名当事人公开对质的做法,直接让女员工难以启齿的遭受性骚扰经历被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已符合侵害隐私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性骚扰事件发生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反性骚扰法定义务,主要体现在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方面。同时,为保护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是针对所有侵害隐私权行为而设置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在反职场性骚扰时必须遵循。

  因此,用人单位在调查处置员工投诉的性骚扰问题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在保护受害者隐私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措施,先行固定证据。如果事实清楚,用人单位就应及时引导受害人通过诉讼追究性骚扰者的民事责任,并及时作出报警处理,把性骚扰者交由公安部门进行治安处罚,确保自身履行反职场性骚扰法定义务的行为不僭越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边界。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