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摔倒死亡引发生命权纠纷案
江苏东台法院:死者本人和餐馆、酒局组织者、共饮者均需承担责任
2021-10-21 09:02: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计玉 潘佳文
 

  消费者用餐饮酒后离店时,在餐馆楼梯处摔倒致死,要求餐馆和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餐馆和同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9年3月24日晚,陈某等10人在东台市某餐馆聚餐。陈某用餐后在下餐馆楼梯过程中摔倒,头部与楼梯转角平台的墙体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的近亲属认为,东台市某餐馆楼梯台阶设计不符合公共场所设计标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徐某红等9人作为共同聚餐人员,对陈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赔偿各项损失。

  东台市某餐馆辩称,饭店房屋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建筑,手续齐全。陈某醉酒后不慎踩空摔下楼梯,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意外身亡,餐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红等9人辩称,陈某是聚餐发起人,其自己跌倒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桌人没有劝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过劝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一,受害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过程中应控制饮酒,在下楼梯时,更应当小心谨慎,因饮酒后对正常判断力、行动控制力产生影响与损害发生具有关联性,陈某应自负55%的过错责任。其二,东台市某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醒目防滑警示标志,踏步及楼梯设计不规范对安全性产生影响,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三,徐某平等5人作为白酒共饮人,存在着因共同饮酒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较多者陷入危险的可能性,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徐某红作为聚餐组织者及白酒提供者则负有更高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承担责任比例应高于其他白酒共饮人。徐某红等6人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四,朱某林等3人不存在共饮白酒的先行行为,没有使饮酒较多的受害人陈某陷入危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东台市某餐馆赔偿278104.95元,徐某红赔偿47483.96元,徐某平等5人各赔偿3.5万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