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
2021-10-21 11:08: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延成 阿荣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类案检索机制、专业法官会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等健全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20年9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本文拟结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对推进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进行探讨。

  一、规范发布办案指导文件

  制定并发布办案指导文件是高级人民法院对下业务指导的重要手段。2010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等形式,对辖区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办案指导文件,特别是针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规范而办案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新类型案件、争议型案件涉及的问题,研究制定办案指引、会议纪要等审判指导文件。虽然这些指导文件并非法律渊源,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但有利于统一审判思路和裁判尺度,为辖区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提供裁判指引,而且也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文件提供重要参考。比如,201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利率利息计算、虚假诉讼防范和涉嫌刑事犯罪处理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形成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统一了全区法院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

  值得注意的是,应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严格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办案指导文件的活动:一是办案指导文件不得作为法律渊源,不得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根据2012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办案指导文件并非法律渊源,不得与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二是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要求。首先,办案指导文件必须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其次,办案指导文件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后,办案指导文件一般应通过法院官网或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发布参考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意见》第八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办案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因此,发布参考性案例也是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发布参考性案例。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13批参考性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6批42件参考性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发布15批共33件参考性案例,天津市、安徽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过参考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具有实际的拘束力;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缺乏指导性案例的实际拘束力,辖区法院法官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当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参考性案例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高,发布的参考性案例数量较少,尚未形成规模效应。从质量上看,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在裁判指引方面大多停留在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说明,对具有本辖区地域特色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裁判规则缺乏提炼和总结,致使参考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功能发挥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积极推动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参考性案例的积极性,加大参考性案例的发布数量,提升参考性案例的质量;另一方面建议在已经实施参考性案例备案审查基础上,将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进行汇编,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省域之间法律适用统一。

  当然,与规范办案指导文件一样,应当有效规范参考性案例的名称、内容和程序:这些案例仅能称为“参考性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案例”或者“指导性案例”,而且也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参考性案例不得与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相抵触;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要求,参考性案例同办案指导文件一样,必须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方能发布,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且一般也应向社会公开。

  三、充分发挥类案指导功能

  从我国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和审级制度设计看,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中承担更加重要的责任。高级人民法院主要承担民事再审案件审查审理职能,既通过具体案件审理纠正个案法律适用错误,也应提炼总结个案、类案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加强对下指导,促进下级法院正确统一适用法律,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职能定位改革,充分发挥类案指导功能。

  具体而言,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类案指导工作:一是编写类案裁判规则指引。比如,内蒙古高院组织编写类案裁判系列规则指引,目前已经已完成行政审判类案裁判规则,正在组织编写民事、刑事案件类案裁判规则,已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执行异议、危险驾驶罪、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行政登记等13类案件裁判规则指引。二是加强类案数据库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类案检索成为避免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重要途径。但一些案例数据检索平台存在案例推送欠缺精准性、权威性的问题,制约了类案检索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功能发挥。为积极探索借助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办案系统,实现类案精确检索、类案参照标记、类案数据共享,切实推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内蒙古高院正在建设全区法院案例数据库、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数据库。案例库中收集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区法院典型案例等。通过建设类案数据库,达到科学分类、精准提炼裁判规则,提升检索的便捷性和推送的精准性,为法官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支持。

  四、建立省域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是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化解法律适用分歧提供了具体的实现路径,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发展。《意见》第九条规定,建立高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因此,建立省域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是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内容。

  2019年9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裁判组织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机制,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也为全国各级法院自上而下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提供了参照和指引。目前,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本省域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当前,需要加快构建省级以下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并与《实施办法》对接,系统完善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程序。首先,应当明确在审案件与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在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生效裁判系本院作出的,应由本院审委会作出决定,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生效裁判由上级法院作出的,应当逐级报请作出裁判的上级法院决定。其次,要明确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程序,确认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后的处置办法,如果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且对当事人产生了实质影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否则,不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但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相关决定内容,为后续类案裁判提供指引。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