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2021-10-21 11:12: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冯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蕴含了司法公正的主客观二元结构。客观公正是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过程公开透明,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客观公平还要让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产生公正的感受与评价,即主观公正。司法公正的主客观二元结构是进阶关系,客观公正是主观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主观公正是客观公正的目的和归宿。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作用。

  关于客观公正,可基于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视角,从“司法供给”层面加以把握。法的基本特征是规则,指向秩序维护,主要内容是权利义务分配及争议利益平衡。现代司法具有技术化、逻辑化和理性化的鲜明特征,在立法层面,追求良法良制,创设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法制体系;在司法层面,秉持法律理性思维和司法职业准则,通过个案审理输出公正裁判。

  关于主观公正,要转向当事人视角,在“对法的需求”层面加以把握。主观公正常常表现为人们对司法裁判的信赖及正面评价,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仰,实现自愿自觉守法。

  从“司法供给”层面转向“对法的需求”层面,要立足当事人视角,着眼于客观公正向主观公正的进阶转化。基于对司法的熟悉程度,有的当事人能正确理解法律制度,有的对法律制度缺乏了解甚至存在误解,二者需要分别对待。

  有的当事人习惯对标法律制度要求,检视自己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被公正对待。研究表明,只要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司法结果客观公正,即便裁判结果于己不利,当事人也能通过公正的诉讼参与过程感受到司法公正。因此,要确保当事人在诉讼参与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有的当事人认为,司法裁判应以自己“感知的事实”为基础,但法官依据的是“经证据证明的事实”;将法官视为“父母官”,希望其倾向弱势一方,帮助其调查取证,但法官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认为司法应当充分考虑情理道德,但法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即便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司法结果客观公正,当裁判结果于己不利时,可能仍会心存不满。

  对于部分当事人的上述认识误区,要通过“知法受益”过程,加强普法宣传。所谓“知法”,是指通过普法宣传教育等措施,帮助其熟知法律,建立对司法制度的准确认知。所谓“受益”,是指当事人通过提升诉讼能力,获得公平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知法是受益的前提,但受益才是关键。

  客观公正是基础。首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供给良法良制。一是加大司法制度供给。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四梁八柱”主体框架已基本确立,要继续攻坚克难,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继续优化完善诉讼程序,使司法权运行更加规范,司法管理更加科学,司法过程更加公开,诉讼机制更加便民。二是加大司法规则供给。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其次,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输出公正裁判。一是提升司法管理水平,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二是加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打造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向主观公正进阶转化是关键。通过公正的诉讼参与过程,令当事人“看见”司法在制度轨道中正确运行,从而“感受到”司法公正。一是适时公开心证。法官适时公开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见解,引导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从而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的信服与认同。二是保障诉讼参与。平等、中立、耐心对待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处分权、辩论权、程序选择权等,维护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三是加强裁判说理。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信服。四是提供诉讼便利。进一步建设集约高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便捷智能的线上线下一体化诉讼服务体系和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诉讼服务,有效提升诉讼体验。

  构建“知法受益”机制。一是深化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普及司法理念、司法制度、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司法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解与认同。二是强化诉讼引导。通过设置导诉员,制发导诉手册等方式,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的诉讼心态,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注重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参与诉讼活动,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建设,律师应耐心细致、专业公正地为当事人释法解惑,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司法认知和理性的司法期待。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感知正义理论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实证研究”(21SKGH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