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建立医疗纠纷三项便民机制,扎实推进为群众办实事
2021-10-22 10:39:06 |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引导规范作用,2021年10月21日,北京三中院召开医疗纠纷三项便民机制新闻通报会,推出医疗纠纷三项便民机制,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到实处,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北京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郭林、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况海涛,出席通报会。通报会由三中院综合处副处长李春香主持。三中院各辖区卫健委工作人员、辖区部分医院工作人员及干警代表参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工人日报、法治日报、中国法院网、北京广播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政法网、朝阳融媒等多家新闻媒体,参与报道。

  通报会上,薛强介绍了医疗纠纷三项便民机制的出台背景、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成效。他指出,医疗纠纷三项便民机制包括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医疗纠纷司法建议机制和医疗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督促履行机制。该三项机制以“及时、合法、便捷”为原则,以“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为目标。其中,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以医患纠纷的预防为落脚点,着眼于从源头上避免医患纠纷的产生;医疗纠纷司法建议机制致力于医患纠纷的高效化解,引导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标准;医疗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督促履行机制则立足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的执行诉累。三项机制有机结合,为预防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患者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纠纷三项便民机制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通报机制。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化解中具有借鉴意义的经验做法,或存在的具有警示意义的问题,视情况将已经作出终审裁判或调解的案例及相关情况,向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通报,以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之间、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从而规范医疗活动,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医患双方的良性沟通及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是医疗纠纷司法建议机制。着眼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在医疗行政管理、其他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管理漏洞,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追究责任或给与奖励,进而引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标准,营造良好医疗环境,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是医疗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督促履行机制。立足于促进医患纠纷的高效化解,旨在帮助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判决履行利益。对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已生效的医疗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由法官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内督促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让法律文书的效力早日兑现,切实减少当事人的执行诉累,打通审判到执行的“最后一公里”。该项机制自2020年7月试运行以来,三中院已督促完成医疗机构自动履行案件29件,合计履行款项高达10 302 753元。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

  案涉导管未保存 鉴定不能引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贾某在某医院进行右肺上叶切除+中叶部分切除+淋清术前1日,某医院为贾某右上肢置案涉导管1套。次日,某医院为贾某进行了手术。2017年3月,贾某办理出院手续,但案涉导管无法拔除,某医院多次尝试拔除导管未果,遂联系案涉导管销售商甲公司的技术员王某,为贾某进行拔除,但拔除过程中导管发生断裂,导管残端遗留在贾某右上肢静脉中。后贾某曾于其他医院就诊尝试取出体内残留的导管,但未能成功,案涉导管至今仍残留在贾某体内。贾某将某医院及案涉导管销售商甲公司、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某医院未保留拔出的部分断管,造成无法进行相关鉴定,亦无法完成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故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关于某医院允许王某为患者贾某进行拔管操作这一问题,因违反《护士条例》的相关规定,已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故可以据此推定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贾某部分导管留存体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甲公司的技术员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超出技术支持的范围直接实施拔管行为,某医院和案涉导管销售商甲公司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失,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贾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病历瑕疵虽不影响鉴定 但导致患方信任缺失

  基本案情

  患儿王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因“纳差2周,发热1天余,发现贫血1天,反应差半天”,入住某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37分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患儿父母尚某某等二人提交某医院出具的2018年4月28日辅助检查报告单,该报告单记载的采样时间为“18.4.28”,晚于王某某的死亡时间2018年4月27日。尚某某等二人认为,该报告单明显存在伪造嫌疑,某医院隐瞒患儿死亡的真实原因,应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对此,某医院主张4月28日报告单系后补,采样时间实为4月27日,当时给患儿做的化验检查是床旁检测,检测仪器就放在病房里,即时用热敏纸打印化验结果。因为检测仪器是用热敏纸打印,检测结果不能长期保存,需后续人工打印正式报告单,报告单是在次日进行了补充录入,故该报告单上显示的时间是2018年4月28日,而该报告单上的相关数据已在2018年4月27日晚21时20分的病程记录中实际使用。

  法院判决

  一审中,因双方就病历中该份报告单存在较大争议,故未将其作为鉴定材料提交鉴定。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的轻微责任以及某医院的不规范行为等因素,判决某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审中,尚某某等二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表示,该份报告单是否作为鉴定材料不影响本案鉴定结论。北京三中院认为,对于争议报告单上记载的日期,某医院作出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且鉴定人亦表示鉴定结论不受该份报告单影响,故对于尚某某等二人认为某医院伪造病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予以维持。

  通报直指典型问题

  法院提出三项建议

  陈晓东指出,上述案例反映出部分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病历制作不规范、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且这些问题或直接引发了医疗纠纷、或加剧了医患矛盾、或造成了审理障碍、或消耗了社会资源,均不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医患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为此,三中院向医疗机构提出三项建议:

  一是注重医疗法规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除业务培训外,应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诊疗规范的学习,切实加强诊疗规范性和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是重视医患沟通和病情风险告知,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应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相应医疗风险。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三是加强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依法依规进行报告与处理工作。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纠纷、可能产生医疗责任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责任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根据相关预案依法依规采取处置措施。尤其要注意做好病历及现场实物等重要材料的封存和保管工作,注意病历记载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针对医疗纠纷案件中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问题,北京三中院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

  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上诉人甲医院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甲医院与乙医院为利益冲突的不同当事人,在该案一审及二审庭前审理阶段,两家医院均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参加诉讼。经询,甲医院与乙医院均认同其与对方存在利益冲突;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在接受本案委托时,委托人并未明确提出利益冲突的问题,故律师事务所未主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工作人员现场装封交邮司法建议书

  对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均作出明文规定,原则上予以禁止,部分省市的律师协会亦出台了利益冲突的审查及处理规则。然而,三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修订,在诉讼活动中考虑在一定条件下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民事案件,设立当事人同意(豁免)机制,并细化防火墙机制的构建,对防火墙的适用范围、触发条件、具体运行及监督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

  北京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二级调研员郭林表示,北京三中院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高度重视,三项便民机制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北京三中院不断拓展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社会责任感。三项便民机制自试运行一段时间以来,已初步显现出良好成效。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积极配合三中院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行政管理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努力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积极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关系良性互动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媒体互动环节,来自法治日报、北京政法网的记者进行了提问,薛强、况海涛进行了详细解答。

  最后,媒体记者前往北京三中院诉讼服务大厅,对督促履行机制当事人领取赔偿款的过程,进行跟踪采访。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