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中的英雄:用生命捍卫司法公平的周春梅
2021-10-22 16:1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全胜
 

  2021年1月12日,湖南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不徇私情多次拒绝犯罪嫌疑人向某为其案件说情打招呼的非法要求,被向某残忍杀害、血染法徽,年仅45岁。她用生命捍卫司法公平正义的感人事迹让我这个初入法院工作仅三个月的“小白”,精神上受到了洗礼,心灵上受到了震撼,情感上获得了共鸣。她就是我心中的英雄。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头顶三尺是法律,脚下支撑是品节。”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法官的灵魂。2021年7月19日,经过十年的不懈追梦,我最终通过山东省公务员考试进入到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后被分配到乡镇派出法庭工作。作为法院系统的一名新兵,要学习周春梅不徇私情,用生命捍卫司法公正的坚定信念。作为一名法官助理,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要向英雄学习,自觉做到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时刻保持一颗向上心态,为信仰怒放生命,挺起压不垮的法治脊梁。要向周春梅一样,用生命践行一个法律人,一名法官的初心使命,敢于用鲜血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始终如一坚守司法为民理念,在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一个又一个充满烟火气的案子里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更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法律规范与道德人情的有机交融,让法律更有力度、更有深度、更有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公平正义,忠诚履职担当。“春梅纵逝侠骨香,不受尘埃半点侵。”要做到一身正气,公正为民。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法院的重要使命,更是法官的最重要职责。作为一名法官助理,要学习周春梅“说实话、办实事、脊梁不弯”的高尚品格,自觉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情、拒绝人情,依法办案、执法为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做人民群众利益的坚定捍卫者。法徽上的天平,衡量的不仅是世间的是非曲直,更是衡量一名法官的内心能否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要坚持公平公正审判,用实际行动守护万家和谐,让法治的阳光照耀在基层的每一个角落。要保持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担当,从走村入户给当事人送达程序性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开始学起,从给当事人做好法律咨询解答服务做起,从给办事群众提供裁判生效证明、案卷查询复印干起,向员额法官学习办案经验,主动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跟进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履职尽责必备的知识体系,以卓越的职业素养、高超的审判技能,在为民服务、为民解忧中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和赞誉。

  厚植为民情怀,忘我拼搏奉献。周春梅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身怀浓厚的司法为民情怀。近两年经周春梅审结把关的案件达1100余件,她因办案数量第一而多次获得“办案能手”称号。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周春梅所办案件经评查无一超审限、无一因过错被发回重审或改判。她竭尽全力为民排忧解难,用实际行动彰显一名人民法官的鲜明政治底色。她总是身体力行,深入现场调查取证,组织勘查鉴定。她只用一天时间便调解成功了一起长达10多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只用几个月的时间就成功审结了一起持续50余年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作为乡镇法庭的法官助理,要学习周春梅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忘我奉献的精神品质,自觉做到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的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工作中主动谦虚向群众求教,学习群众语言,学会与群众打交道的方法。自觉做到坚守初心、接待热心、倾听耐心、调解公心、温暖关心,主动走入辖区群众中,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宣传法律、调解纠纷,用真心实意赢得群众的信任,用专业素养获得群众的认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化诉源治理,主动在诉前介入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家中去化解群众糟心事、操心事、烦心事。

  创新工作理念,服务发展大局。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周春梅善于创新工作理念,提炼总结办案“32字诀”,注重用情、理、法融合的司法智慧定分止争。作为新时代的年轻法官助理,要向周春梅学习,努力成为新时代司法审判的创新实践者。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增强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坚持守正创新,不断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要筑牢人民法庭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坚决守护好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要主动地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指引,坚持“三个便于”工作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辖区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地区党委中心工作。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扎实工作,坚守职业底线和工作原则,用为民办事的成效践行自己的铮铮誓言,努力创造无愧于组织、无愧于岗位、无愧于青春的新业绩。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