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实践进展
2021-11-11 14:54: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晓娟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条款将近30条,其中便包括对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规定。民法典丰富了残疾人权益的体系化保障机制,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对于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在司法实务中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根基性指南。今年9月,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继往开来,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特定群体权益的平等保护和特殊扶助,建立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的特定群体权利保障机制。这一高屋建瓴的指导思想对各级法院在探索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智慧推进路径,实现实质与形式、正式与非正式、理论与实务层面的多向发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在理论层面,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

  在理论层面,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内容,一是在程序性权利上,正式和非正式的司法渠道对所有残疾人是平等而开放的,这意味着残疾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可以寻求经济上可负担的司法救济和司法全过程的无障碍与合理便利。二是在实体内容上,司法运行过程及结果应该促进残疾人在社会中的融合发展与实质平等。三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残疾人始终有平等机会参与到司法各个环节,并影响到司法相关政策、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残疾人享有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残疾人参与到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

  我国作为《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承担了在司法体系中消除对残疾人歧视的消极义务和建立无障碍环境、提供便利设施以及其他支持性的公共服务(例如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积极义务。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残疾人权益的司法保护有了进一步的实践进展,在实体内容上,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婚姻家庭权益、无障碍环境权益等方面的保障。

  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首次规定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细化了撤销监护资格的具体情形,并针对疫情等突发情况增设了临时照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立法上的进步有利于成年监护制度从“替代决策”到“辅助决策”的模式转变,充分尊重心智障碍者的自主决策权,并有力保障了在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的生存权益。

  家庭是残疾人生活的主要依靠,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总则部分特别提到“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废止了“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理由,在继承制度中也进一步强调了对残疾人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应注重保护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尊重残疾人群体的婚姻自由,并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对生活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

  二、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创造安全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为了使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消除其在物质环境、信息交流和获得服务方面的障碍而创造一个安全、方便的环境。我国现行立法主要在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科以建设无障碍环境的义务,主要关注于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建设。对于居住区域的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仅规定了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中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但对于已经建成而不符合标准的居住建筑没有作出强制性改造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老旧小区无障碍改造陷入无人管理的局面。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八十一条首次确认了建筑物维修资金可以用来维修、更新和改造无障碍设施,这一方面赋予了建筑物业主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解决了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资金来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借助这一规定,推动残疾人居住区域的无障碍建设,真正打通无障碍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借助这一条款,优先适用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的特别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目前全国各中基层法院以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方便残疾当事人参与诉讼。在立案、案件审判和执行全过程为残疾人开辟绿色通道,一方面完善诉讼无障碍设施及服务,另一方面考虑到残疾人群体的不同需求,在个案中合理调整庭审工作制度和诉讼参与规则,以保障残疾人平等实现司法正义的权利。

  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人权保障的要求不断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切实落地迫在眉睫。在司法实践中,残疾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既需要人民法院充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诉讼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也需要法官深刻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人权内涵,努力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