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优惠券:设置隐形使用门槛侵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孙某诉京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11-11 15:10: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

  经营者对于电子优惠券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附着在优惠券上的具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案情】

  孙某在京东商城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中,使用在该活动中获得的19999超级币兑换一张名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兑换列表显示:优惠券标题“滔搏满299减299”,超级币“19999”,“共20份已兑20份”,“已兑换”。涉案优惠券左侧配有耐克短袖T恤图案。在使用该优惠券过程中,孙某被告知仅适用于涉案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孙某遂起诉称京东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应退还该优惠券的标注价值2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

  【裁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京东公司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京东公司赔偿孙某299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是否构成欺诈,京东公司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涉案“优惠券”的价值认定。

  1.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是否构成欺诈。涉案优惠券在兑换前左侧配图显示商品为耐克短袖T恤,与该优惠券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且根据孙某提供的蓝牙耳机、洗发水等其他优惠券列表可以看出,活动所设优惠券均为特定商品券,并无通用券。在涉案优惠券的“使用界面”“详细信息”页面中也进一步标明了店铺、品牌、使用期限、商品型号等信息。孙某主张涉案优惠券标题中仅写明“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并未提前标注“耐克短袖T恤”等限制条件,结合京东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同类优惠券名称标示和涉案优惠券不同页面标示信息情况,可以认定京东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京东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2.京东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案中,孙某提供了涉案优惠券兑换前后截图。在兑换前,优惠券界面显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后,界面显示“限商品:此优惠券仅限该店铺内某些商品使用”,商品详情界面仅有两款短袖T恤可选。可见,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京东公司作为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的主办方、组织者,在“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中并未提前标注优惠券可适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条件等限制性信息,即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

  3.涉案“优惠券”的价值认定。本案中,孙某按照《“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完成签到、邀请好友等系列行为,使用其获得的19999超级币,并选择兑换了涉案优惠券。该券具有三个特殊性:一是虚拟性,储存于网络平台的服务器中,不能提取变现;二是依附性,获取与使用均需要满足“满299”的条件,而且局限在“超级城市”活动中的“滔搏”店铺内,而目前该活动已下架;三是涉案优惠券系“超级城市”促销行为,该券本身不具有流通性,无明确的货币兑换价值。因此,本案中确定涉案优惠券价值,是赔偿孙某经济损失的前提要件。

  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涉案优惠券价值可参照以下三种标准:一是标注价值。涉案优惠券标题为“滔搏满299减299优惠券”,按照文义解释,即购买商品价格超过299元,可享受299元的减免优惠。根据标注信息,其价值可认定为299元;二是超级币对价。涉案优惠券是孙某使用京东商城发放的19999超级币兑换而得,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即19999超级币价值。根据京东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超级币与京豆的对价标准为2000超级币可兑换“幸运宝箱”内含500京豆(价值5元),可推算出19999超级币价值约为49.9元,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可认定为49.9元;三是订单价格。孙某提供的订单截图显示,使用该优惠券下单购买的短袖T恤券后价69元,因此根据订单商品价值,可认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69元。

  从标题上看,“滔搏满299减299元优惠券”即表明该优惠券最大可实现价值为299元。从数量上,“共20份已兑20份”即表明该优惠券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因此不能仅以对应的19999超级币及京豆来确定价值。此外,庭审中孙某还主张19999超级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任务,帮助京东公司进行推广,亦应作为涉案优惠券价值的参考因素。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上述因素情况,主要参照涉案优惠券标注金额,酌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299元。

  本案案号:(2019)京0491民初35776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李文超  李昕豫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