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戏开发商凭“流量”向运营公司索要600万奖励金被驳回
2021-12-01 08:5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多
 

  霍金公司和豪新公司约定将《战甲荣耀》网络游戏独家授权给豪新公司代理,进行市场运营。霍金公司认为该款游戏的流水量已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奖励金的标准,要求豪新公司支付600万元的奖励金却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霍金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霍金公司诉称,2017年5月,霍金公司和豪新公司签署《手机游戏〈战甲荣耀〉大陆地区独家代理协议》,对游戏的收益分成和奖励金比例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安卓总信息费(总流水)达3500万元时,一次性支付奖励金200万元;安卓总信息费(总流水)达4500万元时,再次支付奖励金50万元;安卓总信息费(总流水)达5000万元时,再次支付奖励金50万元;安卓总信息费(总流水)达5000万元以上时,每增加1000万元的总流水,支付奖励金50万元,以此类推。热云平台统计数据显示,该款游戏的总流水为1亿余元,因此霍金公司主张支付奖励金600万元。

  被告豪新公司辩称,该公司不需要支付奖励金。首先,按照行业惯例,在没有收益分成的前提下,不可能有额外的奖励金。该款游戏由于玩家用户不多,早在2018年已停运,双方沟通结算的收益分成仅为17万元,在结算过程中霍金公司也未向豪新公司主张过奖励金。再次,霍金公司提交的游戏总流水量中有部分并不是真实发生可用于结算的流水量,而是为游戏推广找第三方公司代为充值的流水量,所以游戏流水实际未达到支付奖励金的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了双方“分成和奖励金支付的条件”:即“经双方确认结算数据后,自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收到由第三方平台代收结算月的分成收入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甲方认可的合格发票及盖公章的结算确认函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其他及时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和奖励金”。通过该款约定可以看出,分成收入和支付奖励金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已确认结算数据,二是豪新公司或其关联方收到第三方平台代收的分成收入,三是霍金公司开具发票及结算确认函。霍金公司仅提交双方根据游戏总流水而进行结算的初步证据且双方对结算数据(流水)存在分歧,又未能提交豪新公司已收到第三方代收的分成收入的证据,故法院认为分配奖励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最终驳回霍金公司的诉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此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霍金公司应就支付奖励金的条件已成就提交充分的证据。从双方合作的模式上看,霍金公司是涉案游戏的开发商,豪新公司为游戏的推广运营商,双方只有实际取得了第三方平台代收的分成收入后,才具备分配收益及奖励金的基础。霍金公司没有提交豪新公司已从第三方平台实际取得了涉案游戏的分成收入的证据。即使霍金公司提交的游戏总流水等基础数据真实有效,也仅能作为霍金公司主张奖励金的计算依据,而并非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依据,“流量”不能代表一切。综上,法院认为霍金公司主张分配奖励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遂驳回了霍金公司的诉请。

  另外,在“数据为王、流量至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游戏的上下游产业依赖流量作为结算凭证已成为行业惯例。为谋求更多利益,网络游戏产业也因此滋生用虚假流量进行游戏营销的黑色产业链,误导游戏玩家。虽然本案中,法院未对霍金公司提交的“流量”是否属于“真实流量”作进一步认定,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流量作弊”的行为不被法院所支持。同时,建议网络游戏的上下游公司在开发推广游戏以及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