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未尽抚养义务父亲被判不分亡子遗产
2021-12-09 09:42: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席浩云 黄庆华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尽赡养、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却想要继承财产,明显有违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未尽抚养义务的钟某在分配亡子遗产时应当不分。钟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陆某与钟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小钟,后两人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小钟由母亲陆某抚养教育,父亲钟某每月支付陆某抚养费300元。2018年6月,小钟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11月,小钟死亡。 陆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小钟死亡时未婚且无子女,其生父钟某未履行抚养义务,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由陆某一人继承涉案房屋。

  庭审中,钟某辩称,其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小钟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自己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应当享有继承权。儿子名下的房屋,自己虽然没有出钱,但作为儿子留下的遗产,理应继承涉案房屋的50%。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与钟某离婚时,儿子小钟不满4岁,法院判决小钟由母亲陆某抚养教育,并由其父亲按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多年来陆某担负起照顾小钟日常生活、起居等主要劳务。在小钟成年后,陆某向小钟转账支付了44 万元用于购房,并在小钟死亡后,由其单独操办了小钟的丧葬事宜。而此期间,作为父亲的钟某并未按月足额支付小钟的抚养费,甚至连小钟就读的学校都不知情,在小钟死亡后亦没有参与协助安排、操办丧葬事宜。

  法院认为,小钟死亡时,未婚无子女,没有遗嘱及遗嘱扶养协议,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小钟的父母依法取得继承其财产的权利。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钟的父母离婚后,直至小钟成年,陆某对小钟履行了主要的抚养教育义务,尽到了一个母亲能做的一切。而父亲钟某虽具有相应的扶养能力与扶养条件,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应认定为未尽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我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主要体现了继承权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遗产原则上享有平等继承权。故本案中,由于小钟父母作为继承人获得遗产所有权是法定的,并无附加条件,小钟的父母本应享有依法平均分割其遗产的权利。但民法典中亦规定有养老育幼、权利义务一致等原则,并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陆某作为小钟的母亲,独自抚养幼子小钟长大成年,并为其出资购房,其父亲钟某不但未履行抚养小钟的法定义务,且在小钟死亡后,也未参与处理儿子的丧葬事宜,明显有违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最终认定钟某享有继承权但不分遗产的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道德期待,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体现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灵活适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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