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自己微信帮堂兄弟收取毒资获刑
2021-12-17 10:37:10
 

  中国法院网讯(涂婉莹)2021年12月16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当场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经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万某甲(另案处理)系堂兄弟关系。案发时,二人均在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居住,且为邻居。2020年12月以来,万某甲在寨头村从事贩卖毒品活动,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应万某甲要求,用自己的微信先后12次帮助万某甲收取毒资,共计3630元。获得毒资后,被告人万某某采取拿现金和到银行取现的方式,将所收取的毒资全部拿给万某甲。

  三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万某甲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仍利用自己的手机微信帮助其收取毒资共计3630元,并换取现金给万某甲,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洗钱的实质是通过一定手段,将犯罪所得及收益合法化。本案中,万某某为堂兄弟的犯罪所得提供了账户,后又将钱提现,就符合了洗钱的实质。

  法官提醒:当前,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是资金往来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载体。广大人民群众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资金账户,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要增强反洗钱意识,警惕洗钱陷阱,远离洗钱犯罪。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