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内存款被异地盗刷
法院认定银行未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12-21 09:18: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果 刘健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密码也没告诉过别人,手机也没收到过验证码,存款却突然被刷走,刷卡地竟然远在几百甚至几千公里外。近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芷江某银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尤某龙45157.14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日下午1时许,芷江男子尤某龙的一张银行卡发生异常消费13笔,共消费45157.14元。随后其致电该银行进行询问,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为避免损失扩大,尤某龙在事发后的第二天将该银行卡内的余额全部取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向芷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赔偿被盗刷的卡内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尤某龙在芷江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当事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尤某龙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且确定非本人操作时,立即通过银行客服电话进行了询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也证实了尤某龙本人事发时身在怀化市,而涉案银行卡消费为江苏南通如皋某银行POS机刷卡消费。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也对尤某龙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进行了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涉案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通过提升自身技术手段等方式确保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但案涉银行卡被复制,证明其自身技术手段在安全性的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没有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未能充分尽到对于诉争借记卡的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尤某龙银行卡被复制导致卡内存款被盗取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涉案银行也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尤某龙银行卡交易系其本人交易或其授权交易。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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