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升家事调查员的专业化水平
2021-12-23 09:04: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德宏 姚轶捷 陈知刊
 

  家事调查员制度,作为家事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制度,旨在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家事调查制度及家事调查员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如何在抚养纠纷案件中妥善运用家事调查员制度,提升家事调查员的能力水平,值得深入思考。

  一、抚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抚养纠纷案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以及抚养权纠纷案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中,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上,很多法官通过充分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等事实情况,了解双方当事人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就会对抚养问题就作出判断,通常很少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定分止争、迅速找到争议焦点的思维方式,这导致法官对双方争议少或无争议的问题不够重视。很多当事人将子女视为“附属品”,认为离婚是个人的事情,子女的抚养只是离婚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次要问题,将个人利益置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上,一些当事人甚至将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作为争夺夫妻共同财产的“筹码”和“底牌”。

  一些法官容易以“规定、经验、常识”替代“现实”。因为民法典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所以实践中往往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律判归母亲直接抚养。此外,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言自明的常识,如父亲更懂男孩,母亲更懂女孩;父或母谁的经济条件好、所在学区好,谁对孩子的成长就更有利,就更适合直接抚养孩子。法官通常会考虑此类常识形成心证,确定直接抚养方。因为辅以常识判决更有说服力,当事人也更能接受,但这忽视了每个案件、每个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性。

  同时,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存在探知难的问题。一方面,未成年子女的成熟度、判断力不足。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容易被掩饰,实际直接控制孩子的一方为争夺抚养权,可能会采取恶意贬低配偶,给孩子营造与己方生活更幸福的假象;采取满足孩子物质需求、玩乐需求;采取言语、行为逼迫等方式,导致孩子无意识或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法官即使单独询问未成年子女,也无法探知其真实意愿。

  二、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必要性

  不同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抚养纠纷案件“以身份关系的建立、发展、变更和消灭过程中产生的人身关系为主要争端。”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对未成年子女产生影响,若仅凭当事人即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意志作出判决,显然不够妥当。由此,法院审理抚养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部分案件,主动搜集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了解未成年人的感受和意愿,全面衡量父或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能力,审慎选择直接抚养人,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引入家事调查员,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极大减轻了法官查明与未成年子女相关事实方面的压力。家事调解员作为协助法官进行职权调查,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员,引入抚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更能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断、修复、治疗的功能,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是家事调查员延展了法院调查的广度。家事调查员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调查抚养纠纷审理过程中容易忽略的事实;二是家事调查员拓展了法院调查的深度。一方面,专业家事调查员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理解能力,运用纯熟的沟通和交流技巧,引导未成年子女打开心扉,表达内心真实想法,或通过观察孩子随父或母时的表现,推测孩子的真实内心感受,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心声。另一方面,专业家事调查员作为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在抚养纠纷中,可以运用专业知识,找准切入点,调查非专业人士无法洞察的事实,如孩子的性格特点、父母离异对其造成的影响、孩子当前面临的精神压力、是否已经产生了心理问题等。

  三、不断提升家事调查员的专业化水平

  根据实践需要,应丰富家事调查员的人员结构,多标准、多角度地选任家事调查员,以满足抚养纠纷案件的不同审理需求。可将家事调查员分为两大类,即基础家事调查员和专业家事调查员。基础家事调查员可以从司法行政、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社区等单位及基层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中选任。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兼任。专业家事调查员可以从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任。此外还可以与高校、专业心理咨询公司等机构开展长期合作,聘请包括专业的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在内的专业人士开展调查工作。

  总之,家事调查员制度作为引入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一种尝试,既可突破传统方式审理抚养纠纷的困境,又可实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源于抚养纠纷案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殊性,源于法官直接参与调查的劣势,有助于最大限度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断、修复、治疗的功能,有助于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家事调查员制度在我国已形成了基础性规范,有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完善家事调查员制度应丰富家事调查员名册的人员结构,明晰家事调查员的调查内容,不断提升家事调查员专业化、制度化。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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