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手语翻译服务问题探析
2021-12-23 14:24: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树坤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我国有近3000万听障人群,占全球听障人士的6%,是全球听障人士最多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手语是听障人士使用的重要语言形式,已经被认可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补充。听障群体若要在司法诉讼中获得平等保护,就离不开手语翻译作为桥梁,辅助听障当事人与司法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并最终实现司法正义。

  一、保障听障当事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是一项法律义务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部旨在系统保障残障人权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3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我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积极倡导者、忠实履行者和坚定捍卫者,围绕着为听力障碍群体提供平等、有效、便利的司法保护,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联系、聘请辅助人员为残疾当事人提供手语、盲文等诉讼辅助服务,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手语翻译服务作为信息互通、互动的核心就极为关键。然而,司法过程中的手语翻译属于一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司法辅助活动,要求翻译人员不仅要有专业的手语翻译技能,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素养、熟悉法律术语。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手语翻译工作的强依赖与手语翻译服务自身存在的困境,导致保障听力障碍者平等参与诉讼、实现司法正义面临困境。

  二、司法实践中手语翻译服务面临的困境

  首先,整体上手语翻译员供给严重不足,很难保障听障当事人都能获得手语翻译服务。我国手语翻译培育和队伍建设起步晚,截至2019年全国设置手语翻译专业的高校仅5所,从事手语翻译培养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目前的培养方案大部分很笼统,谈不上专业侧重。即便如此,手语翻译员的输出与需求之间的缺口仍然非常大。而国内从事手语服务的企业和机构数量非常有限,规模小,且地域分布不均衡。例如,有研究表明,77.7%的手语服务企业和机构集中在东部地区。在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的司法诉讼中要提供可及的手语翻译,困难之大可以想象。

  其次,手语翻译的服务满意度欠佳。即便在少数能够提供手语翻译的案件中,出于各种复杂原因,手语翻译满意度不令人满意。2017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影响听障者对译员翻译满意度的核心原因是译员专业知识不够(46.8%),译员的手语看不懂(43.7%);而手语翻译员认为其工作的主要困难,排第一位的是“看不懂聋人的手语(56.4%)”,第二位的是“专业知识不够(47.1%)”。译员“专业知识不够“,调查所指的无论是翻译学意义上的还是法学意义上的,都容易得到认同。但是,译员和听力障碍当事人彼此互相看不懂各自的手语,则有点吊诡。实际上,手语分为自然手语和通用手语。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层面进行了一系列手语规范化工作,如实施《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及建立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等,这些都属于推行通用手语的举措。而自然手语是听力障碍者社群自发形成的,以“社群性、地方性、独特性”为特点,其不受有声语言语法规则的制约,“特别形象生动,能够表现情绪,在聋人世界里广泛使用,这是他们之间交流的方式,让这个无声世界里也充满喜怒哀乐。” 换言之,手语翻译员不仅仅是要习得通用手语的技巧、技能,也要了解自然手语,才可能满足司法实践中多样性的自然手语使用者的需求。但目前看,这一需求的满足度非常非常低。

  最后,手语翻译职业准入规范欠缺,门槛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手语翻译员大部分都属于临时聘请,多由特殊教育学校的聋人教师担任;还有一些是通过熟人推荐介绍等。零散、临聘的情况,加上缺乏专业的法律手语培训,也缺乏管理和监督,在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一是缺乏法律知识储备,传递信息中出现不会翻译、漏翻、错翻等现象。二是缺乏法律职业领域对手语翻译员专业要求的意识,比如保密意识、回避意识、中立意识、保障当事人隐私意识等。在某些时候因手语翻译的不经意行为,反而可能损害了听障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实践中甚至出现译员“越俎代庖”,在信息传递和转化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是法官获取听障当事人信息的核心渠道),发挥类似于办案人员的作用,侵害裁判权。三是在听障当事人、法院、翻译者三方中鲜有形成稳定的司法服务关系,偶然的、一次性联系,彼此之间很难建立起信任,也很难形成博弈链条,手语翻译者的自律动力以及同行业之间的内部监督都几近阙如。

  三、维护听障群体司法正义

  第一,从长远来看,稳步缩小高水准专业化的手语翻译队伍缺口。长期以来,国内手语翻译研究被局限在特殊教育领域,普通高等院校涉足很少。今后要持续加大投入,推进教育界、学术界广泛开展手语研究,建立专业化、精细化手语翻译人才培养体系。既要让专业手语翻译懂通用手语,了解自然手语,也可以有步骤有规划地培养部分懂法律的手语翻译。目前国内已经有高校做出尝试,如西南政法大学在全国设立了首个法律手语人才实验班,旨在针对性地为社会供给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要鼓励、支持类似此种尝试,为残障群体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所有法律程序,为实现司法正义补足人才缺口。同时,支持“法律手语术语库”等的建设及应用开发,为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撑等。

  第二,逐步推进完善手语翻译从业资格认证,制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规范,纳入行业协会,促进该职业走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路径。从2006年9月上海市50名手语翻译员通过专业培训和认证,成为全国首批持证手语翻译员开始,2007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手语翻译员”列为新职业,2008年中国劳动技能鉴定中心颁布“手语翻译员”职业资格等级。但是,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却未将手语翻译员职业资格列入。而2018年3月中国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对手语测试、手语翻译认证提供了标准化的参考依据。今后,国家要进一步探索建立非营利性专业认证机构,推动将手语翻译列入职业资格序列,建立相关的可持续的培训、稳定的派遣机制,并将之纳入翻译行业协会,实现行业内部自律监管,避免零星、临聘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弊端。

  第三,坚持权利义务统一原则,进一步明确手语翻译员的合法权利及法律义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属于“诉讼参与人”,并适用“回避”的相关规定。但关于手语翻译员的获得报酬权、相关案件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利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依据。例如,实践中聘用手语翻译支付报酬上,司法机关通常都是一案一议,一地一议,实际支付与行业期待之间落差大小不一。而权利不清,义务和责任就很难有保证。有研究指出,当前手语翻译已经简化成一种商业化的“提供翻译劳务、获取劳动报酬”关系。但从法律角度,这种简化的关系理解和实践恰恰带来许多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入手,明确手语翻译员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权利;通过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手语翻译员获得报酬,核定合理单次报酬额,并统一由聘请或管理单位支付。同时,要监督手语翻译员履行法律义务,诸如主动回避、不得在一案中兼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不得在刑事诉讼一案中侦察、起诉、审判三阶段皆提供翻译服务、为当事人保密、不任意泄露案情,等等。惟其如此,才能不断提高手语翻译服务满意度,使之真正成为实现听障者司法正义的桥梁。

  最后,发挥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优势,多形式保障听障当事人无障碍地参与诉讼,弥补手语翻译供给不足带来的缝隙。如结合智慧法院建设,通过相关手机应用,开放并提供远程视频手语翻译服务,在线手语翻译服务、适时字幕分享等,创设手语翻译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多种信息沟通平台,减轻对线下手语翻译的强依赖。

  让每一位听障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基本遵循和实践。并且,只要全社会为之付出持续的努力,久久为功,必有回响。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