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多元司法需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2021-12-25 09:03: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陆茜坤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制约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司法效能的有效提升,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项举措成效显著,相关程序规则设计已被实践证明切实可行,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已经具备。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201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将“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定为重大改革任务。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是从制度层面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司法优化配置,促进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举措。此次修法,坚持将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构建繁简分流、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体系,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五大内容充分吸收改革试点成果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

  一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此次修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同时,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情况下,司法确认案件的不同管辖规则。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的程序。此次修法明确了小额诉讼的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的额标准;明确小额诉讼的程序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类案件禁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新增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方式和审理期限的规定,鼓励“一次开庭审结”,明确了两个月的基本审限;还新增了小额诉讼的程序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当事人也可以就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提出异议。

  三是完善简易程序。此次修法增加了简易程序延长审限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是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此次修法规定了普通程序独任制和二审独任制的案件审理模式;新增了独任制适用的负面清单,规定对涉及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合议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新增了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换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转换审判组织,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独任制提出异议。

  五是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此次修法新增在线诉讼法律效力条款,明确在线诉讼适用需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优化了电子送达规则,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缩短了公告送达期限,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修改民诉法将产生深远影响

  “修改民事诉讼法是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不断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机制、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合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说。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了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兼顾了公正、效率、权利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取向。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提供更多元的解纷方式,强化司法效力保障,对促进诉源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将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实现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机制和方式将发生深刻改变,司法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将得到全方位提升。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