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河南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12-30 10:09: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图一: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河南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受理数


图二: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河南法院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对比情况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产生了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重点预防和惩治。为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全省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21年11月,河南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897680件,受理数连续三年高居民商事案件首位,其中2018年受理220532件,2019年252619件,2020年215782件,2021年1月至11月208747件(见图一)。

  调研时间段内,河南法院共发现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986件。从案由看,2018年的137件案件中,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有100件,占比72.99%;2019年的173件案件中有90件,占比52.02%;2020年的379件案件中有147件,占比38.79%;2021年1月至11月的297件案件中有113件,占比38.05%(见图二)。当前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主要有以下表现:

  1.隐瞒债务已被清偿事实。主要表现为,有的借款人在还款后未收回借据,债权人利用手中的借据继续主张;借款人还款后,债权人利用手中的债权凭证向保证人主张;双方因其他业务产生的多年钱款往来,一方截取其中部分或一个时期的转款主张权利;将同一部分银行流水在不同案件中重复使用。此类虚假诉讼经慎重审查,也较易于识别。

  2.恶意串通虚构借款关系。此类案件一般为关系密切的双方或多方,为了逃避债务、恶意首封等目的,以虚假的证据并迅速达成一致,多数会形成调解书,以达到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为获得期望的裁决结果,即便原告无法提供扎实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依旧认可其主张的事实,常常表现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很容易促成调解。此类案件一般难以识别,往往有赖于案外人提起异议等。如张某、贾某等虚假诉讼系列案。2017年5月,张某的房产即将被法院拍卖并分配执行款,为了阻挠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项,贾某等6人持张某出具的虚假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虚假借款,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了司法确认。后经强制执行,贾某等6人参与分配领取了张某房产的部分拍卖款,又将该部分款项返还给张某。

  3.将赌债等非法债务诉诸法院。由于赌债等债务的非法性,被告一般不会参加庭审,易导致债务形成过程无法查明。即便被告出庭,往往也会基于各种考虑,不说明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致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如庞某等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判决、调解后也无上诉、申诉、信访等情况。公安机关查处庞某等人赌博犯罪时发现上述案件的借款实际系赌债,以上案件因此进入再审,最终原判决、调解书被撤销。

  二、成因分析

  1.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仍需加强。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态势正在形成。但当前的诚信体系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社会整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还有待继续提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够健全,市场主体违约失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诚信意识不强,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攫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和司法权威。

  2.相关法律规制体系仍需完善。诚实信用由道德领域进入私法领域,不仅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亦是诚信道德缺失后进行法律规制的必然结果。当前的立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规范界定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还不够具体细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诚信诉讼的要求都较为原则,违法成本不高。仅通过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还不足以有效遏制当事人以不诚信诉讼攫取非法利益的冲动。

  3.防范、识别、惩治虚假诉讼存在难度。一是虚假诉讼隐蔽性强、难甄别。虚假诉讼本身很难确认,当事人往往签署有“真实”的“借款合同”,看似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与真实情况往往差别较大,加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比较困难。二是证明标准较高、难满足。民事诉讼案件的实体展开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较难达到。三是缺乏有效辅助手段。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仅有一般调查权,而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法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运用的调取银行流水、询问等审查方式,不能适应虚假诉讼的隐蔽性特征,对于赌债、传销等非法债务缺乏有效应对手段,难以准确判断甄别。四是制裁震慑力不够。对于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大多仅是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极少对行为人采取惩治措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但从惩罚成本和危害严重性来看,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仍不够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偏低,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五是信息共享渠道不畅。由于案件系统相对封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对虚假诉讼案件的信息沟通不足,也会增加虚假诉讼的防范和甄别难度。

  4.有的法官审查惩治虚假诉讼的。敏感度不高。由于承办案件数量较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加上审限的限制,一些法官难以对不诚信诉讼行为时刻保持警惕。调解可以快速结案,一些法官会优先选择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在案件事实查明上易持宽松态度,容易给当事人虚假诉讼带来便利。个别人员不重视虚假诉讼的审查认定。全省法院在对虚假诉讼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时,发现部分虚假诉讼形成过程中,个别案件的办案人员对虚假诉讼审查认定不严。

  三、对策建议

  1.健全防范机制,倡导诚信诉讼。要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进行不诚信诉讼行为惩治宣传,加强立案前警示教育,强化诚信诉讼引导。加强对主体资格、委托手续的审查,提高防范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意识与技能。探索建立虚假诉讼线索信息化发现平台,通过基本检索、组合检索、自定义检索和工具筛选等运行方式,对海量民事案件进行要素化处理,实现民事虚假诉讼预警机制的转型升级。

  2.提升司法能力,依法甄别认定。充分认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多发态势,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并结合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工作,提升实际工作能力。要严把调解关口,调解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借贷双方对基本事实没有任何争议的案件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清楚借贷行为的各类基本事实,再进行调解。发现出借人不具有出借能力、出借事实和理由不合常理、债权凭证有伪造可能、案外人提出有依据的异议等情形时,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发生的各项基本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诉讼。对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可采取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依职权调查取证、依职权追加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措施,慎重适用缺席判决,增强庭审实质对抗,全力查明案件事实,不给虚假诉讼留下可乘之机。

  3.坚持多措并举,加大惩治力度。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对于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除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与刑事追诉手段相结合,使惩罚更全面、更有威慑力。对协助虚假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探索建立不诚信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通过媒体曝光、扩大宣传的方式加大制裁力度。对查实的虚假诉讼案件以及采取的惩治措施,通过公开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打消潜在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侥幸心理,防止更多意欲虚构事实借助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达到其非法目的。

  4.完善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建立更加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化预警能力,建立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制度,实现程序无缝对接,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就联网查询、案件协查、监督惩戒、标准认定等方面形成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防治虚假诉讼合力,并在业绩考核中应当予以体现,形成有效驱动力,鼓励办案人员积极审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

  (课题组成员:郭保振  史昶伟  董国强)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