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出借给上线用于网络诈骗获刑六个月
2021-12-30 11:23:14
 

  中国法院网讯(傅少华 李红艳)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 年10 月,被告人曾某在QQ 兼职群里认识了上线(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并帮其收买手机卡,后意识到该行为可能违法遂停止。同年11 月,曾某又开始帮上线收购银行卡,上线允诺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即可获利500 元报酬,11 月23 日,曾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将用于犯罪,仍用身份证在本市八一广场办理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卖给上线,并帮其开通网上银行,办理U 盾绑定新办理电话卡等配套服务,获利800 元。经查,涉案农业银行卡,自2019 年10 月23 日至2020 年9 月21 日进账流水达700998 元,工商银行卡自2019 年11 月23 日至2020年9 月21 日进账流水达68813 元。

  2021 年12 月9 日,被害人刘某因被电信诈骗向曾某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7500 元,被害人张某因被电信诈骗向该卡转账30000 元,经从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平台查询,该卡与刘某、张某、李某等17 人被电信诈骗案相关联,接收诈骗款190790 元。曾某的工商银行卡与被害人林某被电信诈骗案相关联,接收诈骗款68680 元。

  2020 年11 月8 日,曾某接公安民警电话后到西湖分局朝阳洲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