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对石峰等19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2-01-04 09:06: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峰等1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峰等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石峰、吴建宝、粟雪峰、杨兆群等16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石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制造、贩卖毒品和非法制造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暴利,随后将违法所得通过投资入股开办公司和高利放贷等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将聚敛的钱财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形成之后,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制造弹药,非法买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3起,致数人死伤,并对衡阳市区型煤加工、猪肉供应和消毒碗筷市场形成非法控制。

  湖南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