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整治不正当接触交往之风
构建法官与律师“亲”“清”关系
2022-01-06 17:07:2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高福军 李鑫
 

  为彻底铲除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毒瘤”,坚决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营造公正廉洁的司法风气,维护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意见》从坚持从严原则、明确负面清单、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权利保障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形成了全过程、多维度、无死角的监管体系。

  一、坚持从严原则,织密人员监管之网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规范法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作出重要指示,为整治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出台,吹响了政法系统严查司法腐败、规范接触交往、促进司法廉洁的号角。

  为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等规定,初步构建了监管之网,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然而,随着不正当接触交往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监管之网不严密的问题逐渐凸显,原有制度的规范对象不尽统一,且未能做到全员覆盖,为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对此,《意见》坚持从严原则,结合法院系统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的严峻态势,将在人民法院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的人员和行政人员均列入《意见》的规范对象,有效填补了监管的制度漏洞,实现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监管全覆盖,织密了人员监管之网。

  二、明确负面清单,扎牢交往制度之笼

  过去,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政策界限模糊,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情形列举不全面,对律师主动与法院工作人员交往是为了谋求日后办案便利的隐蔽性认识不充分,对法院工作人员“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管不到位,形成了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灰色地带”。对此,《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思维,列明负面清单,扎牢了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制度之笼。

  《意见》明确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负面清单。一是禁止私下接触。严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二是禁止插手案件。严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请、打探案情,为案件承办法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违规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泄露案情、出具专家意见等。三是禁止介绍案源。严禁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要求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等。四是禁止利益输送。严禁向律师索贿、接受律师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各类财物,向律师租借房屋、交通工具或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等。五是禁止不当交往。严禁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六是禁止利益勾连。严禁与律师“合作”经商办企业,默许纵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等。七是设置兜底条款。严禁与律师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同时,对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意见》着眼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灰色地带”,细化禁止性行为规定,减少负面清单限定条件,为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定下了铁规禁令。

  三、健全工作机制,擦亮监督制约之剑

  此前,人民法院缺乏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导致不正当接触交往信息掌握不对称、情况通报不畅通、协作机制不健全,线索移送不及时,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对此,《意见》围绕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宣传教育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一系列协作机制,意在使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发挥作用,擦亮监督制约之剑,助力制度落地落实。

  在监督管理方面,为破解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线索发现难问题,及时发现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此外,《意见》要求,以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律师执业监管机制、律师事务所监管责任制度压紧压实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权力制约、强化日常监管、引导社会公众监督。

  在调查处理方面,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和联合调查处理机制既是细化反腐规定、凝聚反腐合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握调查时机、避免跑风漏气、巩固反腐成效的必然选择。《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举报涉及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线索移送相关法院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形成监管防治的强大合力。

  在宣传教育方面,为解决少数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理想信念动摇、履职理念不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要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把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相关制度规范作为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培训重点,引导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强化行动自觉。

  四、加强权利保障,搭建正当交往之桥

  古语云,大禹治水,疏而不堵,故大治。堵则溢,疏则顺,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根治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的不正当接触交往“顽疾”,既需要在建章立制层面堵塞漏洞,又需要在问题症结之处有效疏导。对此,《意见》在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搭建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正当交往之桥方面提出了相关举措。

  一是从源头上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降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动力。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等方面做的不到位,律师知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保障不到位,导致律师被迫寻求与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路径,以实现自己的合法诉求。《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为律师提供合理高效的执业途径,从源头减少律师寻求法外帮助的动力。

  二是搭建公开透明正当的沟通交流平台,减少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需求。司法实践中,法官因“案多人少”等原因,客观上导致法官与律师沟通较少,一定程度上造成律师与法官正常交往通道的“梗阻”。《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帮助法官和律师在正当的沟通交流中减少摩擦、消弭分歧,增强履职能力,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共同为中国法治事业添砖加瓦。

  三是落实优秀律师参与法院工作的制度机制,增强律师对法律职业身份的认同感。《法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也就是说,对于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有担当的新时代人民律师,可以扩展其进入法官队伍的通道。为此,《意见》提出,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制度,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支持律师担任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借《意见》出台之东风,谱“正当交往”之序章。《意见》的指导性、体系性和针对性都非常强,这既是法院工作人员和律师群体必须遵守的底线红线,是处置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的政策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落实的工作要求,是推进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正当接触交往的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意见》相关要求,严厉整治法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之风,着力构建法官和律师的“亲”“清”关系,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