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流窜作案二十余起 男子获刑四年半
2022-01-12 15:35:56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流窜至广东省韶关市、湖南省郴州市、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城区、上高县多次采取螺丝刀撬门方式入户盗窃.

  经查,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赵某至高安市谢某家中,在房间内一个红色女士包内盗走8700余元现金。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赵某至铜鼓县夏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夏某家中,在其房间抽屉内盗窃5000元现金。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至奉新县刘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刘某家,在其卧室桌子抽屉内盗窃两条黄金项链。同日被告人赵某至奉新县某超市二楼廖某家,采用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廖某家中,在房间衣柜内盗窃一个红包,内有3000元现金。后被告人赵某将盗来的黄金首饰以他人的身份卖至奉新县城区一金店,得赃款3000余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赵某至抚州市区孝岗镇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2栋4单元1607室丁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被告人赵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2栋4单元1608室李某家中,也未盗取到财物;后被告人赵某采用同样方式进入2栋3单元18楼易某家中,在其家中盗窃一对浪琴情侣手表、两块金色劳力士手表、一块卡地亚机械手表;后被告人赵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3单元18楼王某家中,但未盗得财物;后被告人赵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1单元1501室张某家中,盗走两条芙蓉王香烟及300余元现金;被告人赵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2栋1单元1401室漆某家,盗走4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0元。

  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至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1栋1单元2101室戴某家中,盗走保险柜一个,内有户口本、房产证、保单等物品。

  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赵某至高安市复式楼况某家门口,在门口鞋柜抽屉内找到况某家钥匙,使用该钥匙将况某家大门打开后进入屋内,盗走一个拉杆旅行箱、一条青花瓷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六包硬中华香烟、两瓶钓鱼台白酒及洋酒、红酒、白酒若干。被告人赵某将以上赃物卖至高安市城区烟酒店,得赃款15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90元。被盗酒类财物因资料不全未能作价。

  2021年6月27日,被告人赵某至上高县晏某家中,盗走一枚彩金戒指(资料不全,未能作价)。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赵某至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黎某家中,盗走一台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资料不全未能作价)。之后被告人赵某至萍乡市经济开发区某公寓云座2单元1905室邹某家中,盗走30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两个黄金戒指。后被告人赵某将以上黄金首饰以16580元的价格卖至萍乡市一金店内。

  2021年7月7日,被告人赵某至新余市渝水区章某家中,盗走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十字架挂件及四套人民币纪念币(面值900余元)。黄金首饰被被告人赵某以他人的身份卖至新余市城区家金店,得赃款4000余元。

  2021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某至分宜县钤山东路某小区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B栋2502室林某家中,盗走两个玉手镯(资料不全,未能作价),但因觉得不值钱遂将两个玉手镯丢弃在楼梯口。后被告人赵某至B栋2103室钟某家直接拉开大门进入房内,盗走香包一个,内有钥匙一串。同日,被告人赵某至分宜县曹某家门口,在使用螺丝刀撬门的过程中,因发觉有人乘坐电梯上楼遂离开现场。

  2021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至宜春市袁州区姜某家,使用螺丝刀将门撬开入户,盗窃140元现金及一串黄金貔貅手链。后被告人赵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将该貔貅手链以1998.8元的价格卖至袁某开在袁州区袁山东路的寄卖行。经鉴定,被盗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2288元。

  2021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赵某至袁州区陈某家,使用螺丝刀将门撬开入户,盗窃屋内2100元现金及一条带猫型吊坠的黄金项链。后被告人赵某将该黄金项链以1694元的价格卖至吴某开在袁州区袁山中路的金店。经鉴定,被盗猫型吊坠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958元。

  2021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至袁州区户人家。在习某家未窃取到财物;在欧某家盗窃了5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貔貅手链;在仇某家盗窃了一颗黄金转运珠。后被告人赵某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将以上黄金首饰以1556元的价格卖至袁州区朝阳路某金店。经鉴定,被盗黄金貔貅手链价值人民币1588元,被盗黄金转运珠价值人民币174元。

  2021年7月31日,被告人赵某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某小区,使用螺丝刀撬门的方式进入19栋1单元1202室被害人雷某家中,在屋内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后被告人赵某将该电脑以600元的价格卖至郴州市电脑城何某店内。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94元。

  2021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某小区,采取螺丝刀撬门方式进入1栋被害人周某家中,在屋内盗得100元现金,后被被害人周某发现,被告人赵某遂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入户盗窃金额共计60972元,数额巨大。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18年6月13日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部分未窃取到财物的犯罪行为系盗窃未遂;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