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三个问题
2022-01-14 09:58: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就难以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要熟练掌握有关庭审的规定,熟悉案情,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好的庭审有助于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论持久战》中,毛泽东同志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同理,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就难以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一、熟练掌握有关庭审的规定

  熟练掌握关于庭审的规定并在庭审中正确运用,是确保庭审规范有序、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确保庭审取得良好效果的前提。法官应掌握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回避、证据、庭审程序等规定,还应熟练掌握关于庭审的其他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规定了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法庭纪律等基本规则,《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法发[2002]1号)、《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则分别规定了庭审中的专门问题。此外《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两份司法文件对庭审中法官的行为和用语均有规定,对庭审司法礼仪有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还曾出台综合性庭审指引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这类文件也值得法官,特别是初任法官认真学习,为规范庭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主要是掌握当事人的诉请、案件事实的主要脉络、双方当事人争点。如果是二审案件或再审案件,还要掌握原审法院的观点及理由。熟悉案情是庭前准备工作的重头戏,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不能把开庭当作开盲盒。

  对案情是否熟悉,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法官的工作态度,当事人更信任熟悉案情的法官。合议庭成员,尤其是承办人,如果对案情不熟悉,在庭审调查的过程中问一些原审已经查明,当事人又没有争议的问题,会降低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

  法官对案情是否熟悉,是否吃透案情,体现在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准确。焦点问题是否准确,也是法官业务能力及审理思路是否清晰的反映。归纳焦点问题不准确,就难以把握庭审调查的真正重点,容易漫无边际。比较常见的是把当事人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归纳为焦点问题。例如欠款应否支付,损害应否赔偿。但实际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非最终结果,而是其中某个要件具备与否。例如,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争议的仅是被告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那么这就是焦点问题,而不应泛泛地把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焦点问题。焦点问题应准确,尽可能精准。焦点问题应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所在,应切中主题,直击要害,须一针见血,不能隔靴搔痒。有多个焦点问题的,还要注意各个焦点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安排好层次和顺序。

  熟悉案情还有助于发现可能影响庭审秩序的苗头性问题,有无不稳定因素,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安全预案,防止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哄闹、冲击,扰乱法庭秩序。

  三、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

  做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应避免出现重复劳动或者庭前会议架空庭审的问题。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起到明确诉请、固定证据、固定争议焦点的作用。庭前会议应对证据进行初步质证,主要是梳理、核实证据,深入的质证意见和证人作证也应安排在庭审中进行。庭前会议已经解决的问题,庭审无需重复;庭前会议也不能替代庭审,使庭审变成走过场。庭审中,不再重复庭前会议已经完成的工作,但对有效工作应予以简要总结,使合议庭其他成员掌握庭前会议的成果,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核心工作应在庭审阶段完成,以免庭审被架空,有损合议。这也是要求合议庭成员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应有之义。

  不打无准备之仗,不开无准备之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刘崇理)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