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撰写经验分享
2022-01-14 10:00: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文书要力求精益求精。文书制作要以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为导向;科学谋篇布局,优化体例;罗列证据,详略得当;辨法析理,全面透彻;集思广益,反复推敲。

  裁判文书是法院和法官的名片,是整个诉讼活动的载体,承载着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释法说理、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是合议庭裁判思路的集中展现,同时担负着公平正义宣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作用。刑事裁判文书还事关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裁判结果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一份刑事裁判文书的最低要求。石凤刚等人涉黑案涉及21名被告人、17个罪名、6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侦查卷宗1600余册,系北京市涉及违法犯罪事实最多的一起涉黑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和警示教育意义。该案证据庞杂、各方意见繁多,合议庭本着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实充分、释法说理透彻、法律适用准确、语法规范、文字严谨精炼的目标原则,精心制作裁判文书,力求精益求精。

  一是文书制作以实现“三个效果”统一为导向。涉黑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裁判文书撰写应从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依法推进案件处理和裁判文书制作,努力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科学谋篇布局,优化体例。对于庭前会议中解决的程序性事项,如非法证据排除,在文书开篇部分依法作出决定,只有优先解决此问题,才能进行事实查明和证据展示。比如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类案件,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成员个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同时区分犯罪事实与违法事实。将整个案件事实分为三个部分予以表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个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如此表述,便于区分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归责时有利于量刑均衡。同时,为凸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区分犯罪事实和违法事实,重视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表述,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的违法事实,予以单独表述。分项辩驳事实证据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事实证据问题,因需要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对应,采取“一起事实一分析,一起事实一辩驳”的方式,即在每一起违法犯罪事实后对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是否采信进行综合分析,对质证意见进行分析辩驳、充分回应,避免前后衔接不紧密、难以对应的问题;而对法律适用问题,则统一置后回应,集中说理,这样既能保证文书结构清晰、条理分明,又能对控辩双方意见条分缕析、充分回应,保证辨法析理充分。

  三是罗列证据,详略得当。对证据材料繁多的案件,如果一味地原文引用,判决书将会显得过于臃肿。为此,撰写裁判文书时,应在忠于证据原意的基础上,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力求做到言简意赅。区分认罪与不认罪部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简化罗列,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部分,详加罗列。

  四是辨法析理,全面透彻。充分回应控辩双方意见,做到说理透彻、全面,对控辩双方存有较大争议的案件,要从该罪的特征出发,用大量篇幅进行论证,力求有理有据,对其他法律适用争议,均能完整、准确作出回应,让当事人明白,让人民群众明白。

  五是集思广益,反复推敲。组织合议庭成员研讨文书体例和写法,尤其是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集众人之力不断地修改完善。对于文书校对工作,坚持分别校对和集中校对相结合,大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分析、辩护意见的辩驳,小到语法、标点符号的运用、个别文字的表述,都应当反复推敲,实现语法、标点符号的准确无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吴炎冰)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