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改:优化程序规则 高效便民利民
2022-01-18 10:16: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同时兼顾了公正、效率、程序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能够有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从而真正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七个条文,修改调整二十六个条文,重点围绕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作出调整,贯彻落实了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原则。此次修法从内容上看,整体突出体现了“两便原则”,最终目的是为了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表明修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优化程序规则,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一、衔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深化诉讼制度改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工作已于2021年正式结束。将试点的优秀经验完善并加以落实,形成了此次民诉法修法的诸多亮点。

  第一,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规定表明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将会变得普遍化和规范化,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将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诉讼环节均纳入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缩短了时空距离,减少了“舟车劳顿”,尤其在疫情期间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送达难问题长期以来困扰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将极大地缓解送达难,提升审判效率。同时,根据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从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进一步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益。

  第二,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的扩大化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法院的人案矛盾,审判员可以不再需要参加(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的开庭和评议,可以节约出时间来进行复杂案件的审理,便于审判员更合理地分配时间和精力,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尽力确保每起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第三,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审限,适当提高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基准,增加了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进一步简化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合理确定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限。这一系列修改,都是为了便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司法确认范围扩大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明确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司法确认。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充分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由“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或由“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进行司法确认拓宽了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的解决渠道,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同时有关的管辖规则也便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法院审查和执行,同时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二、兼顾公正与效率,强化程序权利。

  面对“提高效率会降低质量”“简化程序会减损权利” 的担忧,此次修法保持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仍然始终坚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要求,做到既提升审判效率,又确保案件质量,力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四类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从而避免不当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另外,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了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从而避免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滥用或不当适用。

  此次修法也格外注意强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异议权。在程序选择权上,例如在线诉讼的进行须“经当事人同意”,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经受送达人同意”才可以电子送达,“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等;在程序异议权上,当事人认为独任审理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述规定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又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三、完善各项举措,积极应对新法施行。

  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学习,正确理解运用有关民事诉讼规则。第一,在制定规范层面,此次修法关注到了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例如将 “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等,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表述出入之处进行校准,笔者认为,紧接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应加快修改完善,细化完善具体程序规范。第二,在机制建设上,要充分整合现有司法资源,保证新法有效实施,例如可以进一步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在辅助法官办案决策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质量测评,减少独任审判可能存在的偏差。第三,在物质保障方面,人民法院应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运用,搭建优化便捷高效的在线诉讼平台。尤其是前期未充分开展在线诉讼的地区以及未纳入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借鉴优秀经验,利用新法施行的契机提升审判质效。第四,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言,应当合理利用新法的规定,例如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准备第二审就不能简单照搬第一审内容,而应当挖掘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既要准备高质量的书面材料,又要加强与审判员的沟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总之,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同时兼顾了公正、效率、程序保障等多重诉讼价值。相信随着本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能够有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从而真正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田海鑫)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