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临萍
2022-01-20 09:50: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的贺信,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环境资源审判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下一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人民法院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深刻指出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从大局出发,找准角色定位,发挥应有作用,自觉担当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使命。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当今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人民法院要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深的为民情怀、更广的国际视野,深刻认识和把握新发展阶段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新形势,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人民法院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两个确立”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二、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

  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实现跨越式发展,已经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中,充分肯定了中国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的有益经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党中央提出的“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原则,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治理力度,以司法方式促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全面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坚持生态优先,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在案件事实查明、生态修复等方面充分尊重自然规律,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有效恢复。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公正裁判,将经济发展、人的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能够承载的限度内,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系统保护,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注重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以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重点流域为单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和保护。建立健全与检察、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生态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坚持以法治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准确适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惩治力度。统筹推进生态环境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贯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三、开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征程

  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正处于“十四五”时期,处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大气污染、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突出环境问题,依法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依法严惩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审理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纠纷案件,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实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促进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要认真总结环境资源法庭审判规律,合理划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和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加快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机制。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依托跨域立案、在线诉讼等规则,促进集中管辖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协同增效。要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一张网”,提升数字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智能化水平。要建立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内部协同审判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在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要进一步推动纠纷解决多元化,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多主体作用,提高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

  推动形成生态环境法律适用规则体系。要准确理解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全面把握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为补充的环境法律体系,确保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要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证据规则、专业陪审员以及林权、矿业权等司法解释,研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防治、碳排放权交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案件审理规则,推进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化。完善环境资源案例指导制度、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发挥案例示范引领和规则补充作用。强化对环境权益、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法典编纂等重大、前沿性基础理论研究,针对举证难、鉴定贵以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确定、生态损害资金管理使用等问题加强实证研究,做好审理碳排放权、碳汇、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的知识储备,加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

  强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要加强国际规则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立足职能作用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国际治理规则,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司法方案。要拓展国际合作领域,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合作,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司法交流,为促进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力量。要推进对外法治宣传,继续做好环境司法外语人才库选拔储备工作,构建环境司法案例、司法经验的多元化共享平台,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扩大中国环境司法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要加强政治能力建设,筑牢政治忠诚,胸怀“国之大者”,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民族复兴进程中谋划和推进。要提升专业能力建设,充分认识环境资源审判的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培养专家型环境司法人才,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组织保障。要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