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022-02-09 16:41:03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肖亚
 

  “双十一”“双十二”等购物狂欢节的背后,是“快递小哥”们在风雨无阻地维护着物流的时效性与稳定性。然而,快递行业招工门槛低、劳动强度大,“快递小哥”们在送货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搬卸货物而受伤的事件时常发生。

  陈某为甲公司快递员,在骑电动三轮车返回网点取货的途中遭遇前方出租车紧急制动,由于猛打方向导致三轮车侧翻造成左臂受伤,后被送往急诊抢救中心治疗。陈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决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陈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按照工伤对待,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生活中有许多与“快递小哥”相似的群体,及时获得工伤赔偿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屏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应了解“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工伤保险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纳义务。

  作为用人单位,首先应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将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其次,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最终将丧失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在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赔付受伤职工应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作为劳动者,也应明了自己的各项权利义务,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方式是不同的。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在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时会首先认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明确且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案件,法官会询问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未经上述程序认定的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处理。故此种情形下,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经法定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劳动者与单位间劳动关系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后,受伤职工可凭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工伤认定。若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其人身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调整。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记者蒲晓磊整理)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