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裁判文书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说理
2022-02-12 09:00: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钟明亮
 

  借助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价值判断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事实推定价值判断的说理非常重要,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事实推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官价值判断个体差异风险,有助于达到事实推定结果的公众可接受性。这既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也是对结果正义的靠近。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在确证基础事实的基础上,借助经验法则推定待证事实的一种司法认知方法,这实际上就是法官价值判断的过程。由于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容易受个人经验、情感、文化背景、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对事实推定进行价值判断时可能具有个体特征。价值判断联通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对基础事实以及推定事实所作的价值判断不同,最后得出的判决结论也可能不同。因此,需要对事实推定中的价值判断进行规范。

  笔者对近年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些涉及事实推定的判决书进行整理后发现,部分判决书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对事实推定不作价值判断表述。例如,某判决书提到,根据原告顺产一子一女后结扎避孕28年、到被告处就医时未明确提出生育要求这两个基础事实,推定原告到被告处就医时,主观上并不存在生育的要求;某判决书提到,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实际由谁出资,考虑到建房时原告一成年已久,且与原告二、三共同生活,推定案涉房屋为家庭共同出资;某判决书提到,原告右手指的骨折伤有可能是在抵挡被告扔过来的砖头时造成,也有可能是原告在击打被告时造成,因为原告击打被告脸部的力量很大,具体在哪个环节造成,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自身因素,故推定造成原告右手指的骨折伤原、被告各自因素相当。

  二是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说理不够。例如,某判决书提到,根据被告二的工作情况、被告二和其配偶被告一将楼房、奔驰轿车等贵重财产登记在被告二名下,这些财产的价值超过被告二正常的合理收入,推定被告一将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某判决书提到,被告的配偶以个人名义开通的银行账户直接收取涉案借款的行为,可推定其对借款知情并实际参与;某判决书提到,原告称一直由其实际负责人姜某每年向康某一公司索要货款,康某一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姜某与康某一公司工作人员康某二之间确有电话联系,加之姜某本人陈述,推定存在催要货款的事实。

  上述判决书表现出的两个突出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法官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说理不够重视。若该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则可能出现部分当事人因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逻辑及价值观选取理解不到位,对事实推定结果存在异议,衍生二审、再审等救济程序,导致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由此可见,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事实推定价值判断的说理非常重要,可在更大程度上避免事实推定过程中存在的法官价值判断个体差异风险,有助于达到事实推定结果的公众可接受性,这既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也是对结果正义的靠近。

  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加强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说理,需要遵循价值判断逻辑,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事实推定进行要素分类。从事实推定内涵来看,其包含了基础事实、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三大要素,由于推定事实是裁判结果必须考虑的重要构成要素,故有必要将裁判结果纳入事实推定价值判断对象。事实推定过程中的基础事实是经证明责任一方举证证明、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事实,要件事实是在推定事实基础上的类型化,它有助于裁判者找到小前提和大前提之间的联系点,因而要件事实应作为价值判断对象。

  二是对事实推定要素顺次逐项价值判断。基础事实、经验法则、推定事实、要件事实、裁判结果各要素环环相扣、顺次进行,根据各要素先后顺序,承办法官要对各要素是否符合普适价值观进行逐项判断。前一项要素经价值判断不符合要求的,就不能推出下一项要素,此时也就无必要对下一要素进行价值判断,事实推定进程即可停止。

  三是价值判断来回穿梭于各事实推定要素之间。在对事实推定要素进行顺次逐项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若各要素都符合普适价值观要求,并不意味着价值判断即告完成,这时还需要作一次整体层面上的价值判断,裁判者应当将价值判断的目光在五大要素以及普适价值观要求之间来回穿梭,确保各要素有机统一后从整体层面上看也符合普适价值观要求。

  在明确事实推定价值判断逻辑后,法官需要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重视陈述“理由”的三个特征。一是“回应性”。价值判断不仅要符合形式合理性,也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事实推定的价值判断说理体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发挥事实推定的价值指引功能。二是“辩证性”。在对事实推定作价值判断说理的过程中,从正反两面论证事实推定各要素可能涉及的具体价值观内涵,可能违背的具体价值观内涵,通过辩证思维提高论证力度。三是“多样性”。事实推定价值判断既要重视价值的多元性,也要重视影响事实推定成立与否的各种情态信息的多样性,经验法则是建立在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各种情态信息的陈述、复制基础上的价值认知,因而不可忽略理由的情态信息多样性。

  在对事实推定进行价值判断说理的过程中,还需重视以下三点。第一,价值判断数量要覆盖案件事实、经验法则、推定事实、要件事实、裁判结果等事实推定各要素。第二,在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进行价值判断说理。从司法实践来看,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的说理不足,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将事实推定价值判断的说理置于裁判文书事实认定部分,既可突出事实推定的严谨性,也可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第三,加强举例论证,避免价值观宣言式陈述。通过举事例,既可以提高公众对经验法则的普遍接受性,也有助于统一类似案件事实的推定事实认定标准,进而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