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监护失责 北京密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02-15 10:18:44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中发现监护人程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程某“依法带娃”,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密云区首例《家庭教育令》。

  直面父母教育责任缺失

  破解未成年人成长难题

  尹某、程某原系夫妻。2019年3月28日,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长子由男方程某自行抚养,次子由女方尹某自行抚养。2019年4月6日,程某因工作、生活原因不具备抚养长子的条件,故双方自行协议约定长子年满18岁之前由尹某抚养,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自此以后,程某对孩子疏于探望、怠于联络、缺乏沟通,既未尽到足够的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也未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除偶尔联络孩子外,探望频次不足每月一次。

  孩子尚年幼,父母离异后更应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更多关怀和抚慰,为其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针对程某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职行为,法院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程某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至少每月两次的联系频次,加强亲子陪伴和教育引导,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优化家庭教育服务指导

  为孩子全面化发展助力

  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离异是夫妻二人婚姻契约的结束,但绝非是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夫妻感情破裂后,对孩子的责任和爱不能丢失。

  为让家庭教育能够得到更好落实,更好保护两个未成年孩子,法官联合专业心理指导师,在密云法院“密之语”心理工作室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程某不断反思其履行监护职责之不足,引导其不断强化监护意识、担负监护职责、做好家庭教育,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为孩子提供一个温暖、快乐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指导结束后,法官提示程某,法院将会定期回访,监督其履行《家庭教育令》,同时还将持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帮助其修复亲子关系,助力孩子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亲子关系“转型”升级

  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家庭教育的专门法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及实施方法,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自此,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开启“依法带娃”时代。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长们如何“依法带娃”,下面这些要点很重要!

  1.细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各种方式方法。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2.家庭教育缺位监护人将受训诫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做父母也是一门“必修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4.分居、离异等情形仍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5.防治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进一步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衔接,防治不采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

  6.“双减”明确入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7.杜绝营利培训钻家庭教育的“空子”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8.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帮助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长期以来,许多家长误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家庭教育令》的签发有利于帮助家长明确监护职责,进一步凸显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让家庭教育“被看见”。

  今后,密云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职能,聚焦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保护,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或不履行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夯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养育、教育责任,在全社会营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氛围,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