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规章须守法律底线
2022-02-22 08:5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玉胜
 

  遏制“家规”任性需要企业有敬畏法律的自重自律,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职和从严执法的强势监管,更需要受侵害员工的敢于说不和较真维权。

  王森是某科技开发公司程序员,最近半个多月,因为年终奖发放问题与公司闹得有些不愉快。疫情之下,不少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和考核标准。但有员工认为,有的企业单方面临时更改考核制度,其中有些标准并不合理。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须严格履行相应的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企业依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出必要的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这些内部规章的拟定,则必须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之上,要体现出对员工人格、权益的尊重与保障,并具备相应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正所谓“家规”必须服从国法。任何有悖情理、有违法度和随心而定的企业规章,都必将成为毫无约束力的废纸一张。

  依法制定出企业内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当属其受法律保护的自主权行为。但资本不可任性,权力也不能妄为。我国法律早已对企业规章提出了清晰与明确的规范化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须严格履行相应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不少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与考核办法,但有些规章的变更和因应措施的出台,却未经充分协商和民主程序,而是企业单方面或临时性的擅自所为。比如,有公司将原本的月考核更改为日考核;某知名房地产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回到公司所在地居家办公,在其他地区办公均属请假,这期间没有工资和补贴;另有一家平台公司将部分工资划拨为全勤奖,请假一次扣除当天工资和部分全勤奖等。

  也许,这些企业规章的变更不无因应疫情的缘故,但这种仅凭企业随心而定的剑走偏锋,却已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直接侵犯到员工合法权益,这是不能允许的。出于经营成本考量的临时性更张,或会给企业带来暂时的经济缓解,但若算长远性大账,其无疑是因小失大和得不偿失。由此产生出各类劳动纠纷,最终将会导致企业受损;而企业漠视国家法律、罔顾员工权益的朝令夕改和毁约失信,更会让企业信誉蒙损、员工凉心、团队涣散、处境更难。而同样面对不可抗力,一些企业却在制定考核制度方面探索出可资镜鉴的“双赢”经验。

  法治兴则企业兴。遵纪守法、关爱员工是企业最根本的竞争力和最基本文化。“家规”任性,不仅缘于其不学法、不遵法的法律意识淡漠,更不乏“我的企业我做主,错把员工当家奴”的认知误区和恃权傲慢。企业员工和用人单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平等个体,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劳动权利理当得到尊重与保障。遏制“家规”任性需要企业敬畏法律的自重自律,也需要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职和从严执法的强势监管,更需要受侵害员工的敢于说“不”和较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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