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过江来捕猎?猎物未获被判拘役三个月
2022-02-22 15:07:44
 

  中国法院网讯(刘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1月,家住湖北监利的周某携带捕猎夹、小铲子、头灯、水裤等捕猎工具,驾驶借来的船来到岳阳市集成麋鹿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其捕猎经验,周某在保护区内不同处铺设了8个捕猎夹,准备继续铺设时,被保护区巡逻人员发现;周某当即驾驶摩托车逃跑;途中,周某将放在摩托车后座上的22个捕猎夹及头灯丢弃;后周某被巡逻人员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捕猎夹10个及小铲子1把。

  经鉴定:周某被查获的捕猎夹名为“兽夹”,能对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造成极大危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猎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规定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周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