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全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03-04 08:4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翔 杨纪彤
 

  2022年1月26日,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本案合议庭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增强了本案裁判结果的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

  【案件回顾】

  自2020年11月以来,本案被告人孙某(博乐市某通讯店店主)得知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发送至某些互联网平台及微信群,便可获得返利(俗称“拉新”),遂安排店员闫某“拉新”。闫某成功获得返利后,按照孙某的指示培训其他店员“拉新”。2021年1月,在孙某的授意下,闫某、哈某和其他几名店员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未经允许即以激活手机号码、帮助完成任务等理由,将客户手机号码及相应验证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报酬。截至2021年7月,孙某、闫某、哈某等人向多个“拉新”微信群提供、出售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信息1855条,非法牟利人民币55790.77元。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向博乐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博乐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三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按照非法获利所得赔偿损失。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

  本案中,4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参与了审判活动全过程,审判长在制订庭审方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人民陪审员所处的不同行业、学识背景等因素。庭前会议中,人民陪审员从社会一般价值诉求的角度提出,被告人应当在退缴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公开向公众道歉,尽可能消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能够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名精通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对少数民族被告人的调解工作,将法官的专业术语转化为被告人能够理解和认同的通俗描述,助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审理的顺利推进。几名被告人对数字经济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性有了深刻认识,自愿认罪认罚。

  案件评议阶段,针对部分被告人数罪并罚后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的问题,合议庭展开了激烈讨论,4名人民陪审员尽管不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表决,但仍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现实情况等方面发表了意见。最终,合议庭一致同意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促使裁判结果更加合法、合理、合情。

  【案件评语】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即由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综观本案审理过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协同配合: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参审职责,站在社情民意的角度充分行使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参审权利,秉承公心、不偏不倚、履职尽责,与法官共同查明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尊重并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帮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共同促使本案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展现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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