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以裁判树规则,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感
2022-03-08 16:13: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娴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从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娴被送往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双方签订了确认书,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了1万元赔偿。

  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后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娴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黄某辉除已支付1万元外,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月4日,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点评

  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民法典有了更完善、更完备的规定,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更为有利,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明确,高空抛物案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另外,民法典增加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为解决高空抛物问题提供了新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本案是全国首个适用民法典裁判的民事案件,从判决的一刻起,《民法典》不再是“纸面上的法律”,而是有了生命力,成为社会生活当中推动、改善整个社会关系和人民权利保护水平的“活法”,使民法理念透过法条在实践生活中产生效果,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