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去哪儿打官司?别忽略了合同约定
2022-03-14 14:04:32
 

  中国法院网讯(倪虹)某艺术公司与大学生郭某签订兼职合同书,约定郭某担任此公司的兼职教师。由于双方发生争议,艺术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郭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郭某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郭某称,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房山区,授课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京市朝阳区,故其认为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艺术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兼职合同书中约定,郭某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艺术公司签订的《兼职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郭某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而艺术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确实有办公地点。艺术公司系基于劳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即为劳务合同履行地,郭某授课地点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京市朝阳区,但出于郭某提供劳务的特殊性,上述情况不足以对抗双方在《兼职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故海淀法院认定郭某与艺术公司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郭某对该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