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考验期内贩毒 法院:撤销缓刑 数罪并罚
2022-03-16 09:50:40
 

  中国法院网讯(叶文成)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因被告人禹某系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该院撤销了被告人禹某曾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部分,对被告人禹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9年7月17日凌晨2时许,禹某酒后回家路过一楼住户丰某某家时,因琐事对丰某某心生怨气,遂敲开丰某某家房门,对其辱骂、殴打,致其轻伤。案发后,禹某赔偿了丰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20年1月9日,禹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20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2021年11月15日,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湘阴县文星镇自家租住房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了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禹某被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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