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司法融合迈大步
广东珠海:适用两地法律巧解跨境离婚后财产纷争
2022-03-21 09:05: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娟
 

图为房产拍卖照片。


  导读

  广东珠海法院着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创新“跨境诉讼服务”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规则对接机制衔接。经过不断试水和突破,从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挖掘裁判规则,在一起跨境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适用两地法律解决纷争,让珠澳司法融合在个案中走向实质化。粤港澳大湾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当地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更大限度地诠释了司法裁判所引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澳门结婚 夫妻选择财产共有

  男子曹某在澳门上班、珠海居住,每日往返两地。2008年6月,原籍上海的曹某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2015年6月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2013年其与同是从内地到澳门工作学习的女子田某在澳门缔结婚姻。结婚时两人自愿选择了《澳门民法典》规定“一般共同财产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方式。两年后,两人在澳门经诉讼后离婚。田某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

  何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在澳门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多种财产共同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夫妻采用之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时,共同财产由夫妻现在及将来拥有之一切财产组成,但被法律排除之财产除外。”本案的当事人曹某和田某结婚时选择了一般共同财产制,从结婚起,他们将共有结婚时及结婚后的一切财产,离婚也将面临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在珠海起诉 可否适用澳门法律

  田某向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依法分割其与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是曹某婚前取得的位于香洲区的房产(以下简称珠海房产),另一套是婚姻存续期曹某取得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以下简称上海房产)。

  曹某和田某在澳门结婚、离婚,结婚时曹某已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婚后不久,田某也取得了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为何可以在珠海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呢?

  原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产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香洲区法院或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田某选择向香洲区法院起诉。在珠海打官司,是适用澳门法律还是内地法律?

  本案再审法官朱文春说,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澳门登记结婚时均在澳门工作、学习,且双方《婚前协定笔录》中约定常居地为澳门,曹某与田某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应以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即澳门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曹某名下的珠海房产和上海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给双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珠海房产经过法院拍卖变现。因为上海房产是曹某父母的唯一住房,虽然田某同意暂缓拍卖,但曹某父母却为难了。

  按一般共同制 争议房产属例外

  曹某及其父母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多次到法院申诉,曹某父母表示房子是他们唯一住房,儿子离婚不能让父母没有地方住。朱文春说“他们的表述虽然不是专业法律术语,但却在情理之中”。

  其实根据《澳门民法典》规定,夫妻采用财产制为一般共同财产制,也有法律明确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其中之一就是赠与。

  上海房产原属于公有住房,由曹某父母长期租用。2015年,曹某父母用租住权,曹父用24年工龄换得以成本价12940元购入,而当时的市场价值为3489547元。虽然上海房产登记的权属人为曹某,但不可否认,曹某是基于曹某父母的权益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而且,从上海房产登记至曹某名下过程来看,曹某及其父母、田某在填写《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上海房产归曹某个人所有,且约定必须保障曹某父母的居住权。

  但是上海房产是否属于曹某父母赠与曹某的却成为该案在再审中最大争议焦点。在赠与认定上,内地法律和澳门法律有明显差异。

  巧解财产纷争 案件适用两地法律

  关于上海房产的权属问题,曹某父母对曹某的赠与是否成立,对本案至关重要。如成立赠与,上海房产就不能作为曹某和田某的共同财产,也就是离婚时,这套房产不在分割范围之内。反之,如赠与不成立,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从上海房产的来源及购买过程可知,曹某父母将其享有唯一住房的巨大福利权益赠与曹某,是曹某父母的初衷和意愿,也更符合中国国情。朱文春说:“按照内地法律要求,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且完成交付就成立赠与。”

  澳门法律不仅要求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求必须进行公证。上海房产的办理过程并未进行公证。如果本案的赠与行为适用澳门法律,那赠与行为就不成立。

  再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房产购买来源、赠与协议签订主体、买卖公有住房行为发生所在地、支付的对价及登记权利人取得的过程、房产所在地均在内地,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上海房产是否构成赠与应当适用内地法律。

  最终,珠海中院判决,该案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适用澳门法律,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珠海房产的所有权归曹某,曹某向田某补偿珠海房产一半价格。上海房产的赠与行为适用内地法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曹某个人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田某和曹某在婚前根据澳门法律自愿签订了一般财产共有制,内地法律也支持离婚时按照约定平均分割财产。然而,曹某父母在儿子结婚后用租住权和工龄才换得的唯一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他们在附保障自己居住权的条件下赠与儿子,体现父母对子女最朴实的爱意和善意。朱文春说,法官判案要公平正义,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二者达到较为合理的平衡,方能彰显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点评

  法律与事实的互动 大湾区司法的融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  李建伟

  涉澳民商事案件与内地普通民商事案件在管辖程序等问题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法院在选择准据法时倾向于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态度。比如,内地法律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采法定共同所有的原则,但根据澳门特区法律规定,应以缔结婚姻时选择的财产制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澳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法律关系,正确适用冲突规范,选择所适用的准据法。在这起跨境离婚财产后的分割案中,珠海中院将准据法的选择与案件事实(当事人权益)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司法融合的实现过程中,更大限度地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较为巧妙地处理了一般与特别、绝对与相对、立法与司法等的平衡以及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由此彰显出,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对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包括选择准据法)不应僵化,而应充分彰显公平正义,契合生活逻辑的理性。

  在微观法治层面上,司法正义应当满足个体对于法的可预期性期待。就本案出现的不同实体关系认定分别适用澳门和内地法律的情况,人民法院在涉及有关澳门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认定、处分时,应充分注意内地与澳门地区的法律差异,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带给人们诸多启迪。本案中,因为澳门是夫妻双方的结婚所在地等原因而作为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进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澳门实体法作为处理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的准据法符合夫妻双方的行为预期,即符合法律(法理)和情理。但是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实际直接关涉到第三方主体即曹某父母的利益,而同时考虑到本案赠与等系列事实包括购买来源、赠与协议签订主体、买卖公有住房行为发生所在地、支付的对价及登记权利人取得的过程等实际均在内地,由此适用内地法律更符合相关主体尤其是赠与人曹某父母的行为预期,更充分照顾到该赠与事实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中的特殊性,有效避免僵化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在个案中彰显正义。

  在宏观法治层面,司法正义更应关切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深度互动。本案中,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时涉及到了赠与行为的性质和效力认定等,但是并不意味着赠与行为附属于或从属于离婚后财产分割事项。相反,赠与行为本身可单独选定准据法,加上其相关重要事实基本上发生在内地,赠与人也居住在内地,依据内地法律对其进行认定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在面对内地和澳门两种法律在整体上存在差异甚至一定冲突时,法官能有效发现该案中赠与行为性质和效力认定相较于离婚后财产分割一般事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实现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对融合适用,有效缓解单独地、整体地选择其一所可能导致的僵化性,展现了较为灵活的司法技术,发现港澳与内地法“冲突”表象背后的实质相通。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探索过程中建立实现相关主体利益保障这一基本点之上,以在个案中充分贯彻司法正义,值得各地法院所学习。

  以时代眼光观之,本案依法精准适用准据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可谓为珠海地区法院在内地、澳门地区间努力实现司法融合的一个范例,其背后是将个体权益保障作为法律与事实互动的联结点,既尊重法律的权威,又充分考虑到个案公平正义。根据相关事实的不同背景、性质和特点分别选择其准据法,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全面、依法、平等、妥当保护,彰显出内地司法制度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能力,以及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更有利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的实质性融合。

  打造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蒋朝阳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珠澳两地居民在生活层面的融合非常普遍,要加快司法融合才能更好保护两地居民的权益。本案的两名当事人都是从内地到澳门读书、工作、结婚和生活,在珠海和上海置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在珠海诉讼且同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澳门民法典》,体现了内地司法包容开放、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有正能量的普法价值。

  近期,珠海法院推出许多推进珠澳司法融合的举措,主动查明和适用域外法,不断推动规则对接机制衔接;珠海与澳门司法协助案件办理平台上线,司法协作效率稳步提升;珠海法院选任港澳人民陪审员,聘任港澳特邀调解员,推行“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联合调解模式,大大提升了澳门居民在珠海的社会参与度,增强了澳门居民在珠海的司法体验感。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挂牌办公之后,也推出许多便利澳门居民的创新跨境司法服务,还在微信公众号上开设“跨境诉讼服务”专栏,以中英葡三语发布《涉港澳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特别提示》,大大便利澳门居民诉讼。

  随着珠澳融合不断实质化,期待珠澳司法交流、合作、融合更加紧密,不断增进了解和互信,更好保护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