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阿拉伯商人眼中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
2022-04-01 09:37:1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伟峰
 

  成书于9世纪中叶到10世纪初的《中国印度见闻录》,系佚名作者根据曾旅居中国及印度的阿拉伯商人亲身见闻,以阿拉伯文记录而成,全书共包含两部分,其中卷一写于回历237年(约公元851—852年),卷二写于公元916年。见闻录早于《马可·波罗行纪》四个世纪,是现存最古老的中国游记和古代中外交通史的重要文献,具有重要的史学价值。17世纪以来,欧洲学者曾以《九世纪两位回教旅行家印度及中国游记》《九世纪阿拉伯及波斯旅行家印度与中国游记》《阿拉伯商人苏莱曼印度及中国游记》等题释译及研究。该书在东方也广受关注,近代著名历史学家张星烺先生曾在他主编的《中西交通史料汇编》中摘译此书部分章节。20世纪30年代,文学家刘半农及其女曾以《苏莱曼东游记》为题进行翻译。日本学者桑原骘藏在《蒲寿庚考》一书中,通过对比中国史料,证实了本书关于唐代广州海外贸易记载的准确性。书中卷二有关黄巢在广州杀害异教徒、虐待外国商人的记载及其对广州与阿拉伯世界商贸的不利影响,足以补我国史籍之失。作为法史爱好者,我关注此书,期冀能寻得有关于唐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司法记录。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无意间却看到了一则唐代个人破产的见闻。

  案情

  《中国印度见闻录》卷一第四十五记载:某人破产,使别人财产受损失,债主把他扭送政府监狱,由债主付费用;在那里,要他承认欠债的事实,一个月后,当局把他带出,对他宣布:“兹有某某之子某某,因破产使某某之子某某受到损失。”如果他在第三者那里有存款,有不动产,有奴隶或一切可以偿还债务的物品,那么,他将会每月从狱中被带出,被棍打其臀部。即使他有些财产,但在狱中吃喝还要花费。棍打时被问:“承不承认别人那里还有他的钱!”但无论如何,他总是要挨棍打。边打边被问:“你除了诈骗和偷盗就不会干别的事吗?”“叫你盗窃别人!”。如果他实在无法偿还债务,当局确认,他的确什么也没有了,便传见被告的债主,并用天子府库的钱来还清(其欠债)。然后宣布:“今后谁再和这家伙打交道就该打死。”这样再也不会有人受到损失了。如果了解到破产的人在另一个人那里还有钱财,而这个人,又未经承认,那么他将被棍打至死,但是钱主并不被判死刑,只是钱财被没收,并分给各个债主,这样一来,再也不会有人和他进行交易了。

  解析

  (一)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内容

  上述见闻,仅系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孤证。为进一步印证,笔者搜索了唐代的相关法律制度,亦向相关领域的学者请益,但未有答案。探究之前,笔者不对该记载的历史真实性进行讨论,姑妄信之。依见闻录记载,唐代个人破产制度包括:(1)无履约能力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借由司法机关宣布行为的公示效应,赋予个人破产的公信力,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不得再从事市场交易,其他市场主体亦不得与其做生意,否则可能会受刑罚(就该打死)。(2) 国家财政代偿之下的个人破产免责。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确实无力履行债务时,由天子府库(国家财政)代偿还,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免责。(3) 其他市场主体的严苛司法协助义务。不得与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做生意,否则可能会受刑罚(就该打死);不得为破产的债务人隐匿金钱,否则钱财被没收。(4) 破产人的破产责任。严厉惩戒破产人,由司法机关限制其人身自由;破产人在第三人处还有财产,但没有及时催还债务,应受杖责等肉刑;破产人无力偿还,已由天子府库代还,但又发现破产人仍有隐匿财产拒不偿还债务,那么他将被棍打至死。

  由上述分析可知,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主要包括“破产有罪”与“破产免责”等内容。首先,“破产有罪”理念源于中国古代长久奉行的以刑罚保障债权的法律思想。《唐律疏议·杂律》 “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举轻以明重,违契不偿尚须刑罚,何况损害后果及主观恶意均更大的因破产使别人财产受损失。这种有罪思想,一方面可以惩戒不诚信的破产债务人,另一方面也能一定程度防止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下的以虚假破产骗取国家财政的代付。其次,以国家财政代为担责而实现的“破产免责”。由国家财政为破产的债务人作背书,客观上起到了消灭破产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债务的作用,从而实现破产免责,市场主体无疑会对商业活动有更高预期,从而利于促进经济繁荣。似乎水火不容的“破产有罪”与“破产免责”,却在唐代个人破产制度中得以兼合,富具特色,颇含法制智慧。

  (二)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缘起

  与传承千年“破产有罪”理念相比,“破产免责”被认为是现代破产法的灵魂所在,为何远在1100多年前的唐代会出现包含破产免责内容的个人破产制度?笔者妄自忖之,可能有以下原因:(1)支撑商业高度发展的需要。从见闻录的记载内容分析,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颁布时间应在安史之乱之前,当时唐代经济和商业高度繁荣,相伴而生的是发达的信用经济,因为这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经营方式,会极大地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但信用经济亦有脆弱的一面,由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紧密联系,个体出现状况,如破产,则极易引发连锁效应,因此,国家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加以防范与化解。个人破产制度的无履约能力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助于将履约能力不佳的市场主体排除出信用经济,从而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国家替代担责,则对已经发生的因个人破产而引发的不良状况,起到化解的作用;从保障市场有序发展的角度理解,唐代个人破产与今日我国正试点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虽隔千年,但异曲同工。(2)发展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的需要。发展对外海上贸易,利润丰厚,贸易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源,但海上航行风险巨大,见闻录中穿越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自西东来的阿拉伯商人描绘了众多可能给从事对外贸易和海上航运经营者带来灭顶之灾的自然风险。这些海上风险造就的破产者,区别于肆意挥霍财产,故意逃匿、隐藏财产,躲避债务的破产者,应受到鼓励与支持甚至法律的保护。以国家财政替代担责而实现的“破产免责”,则能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投入海外贸易及海上航运,从而为国家实现更多的财政收入。(3)雄厚的国家财政的支持。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繁荣,为国家聚集了大量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反过来又能反哺市场主体,以替代担责的方式,为商业活动提供信用支撑,实现良性的互动与循环,这也是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三) 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与类似制度的对比

  时光荏苒。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旨在通过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规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与今日我国的个人破产实践的差别主要有:(1)价值理念的差异。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对诚实而不幸者的人文关照,让这些债务人得以告别过去,重新开始,从而实现增加市场主体的数量,提升市场的规模与活力。见闻录记录的唐代个人破产实践,其主要价值追求在于不适格主体退出机制,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交易有序,其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亦有保护善良而不幸者,但并非主流。(2)对债务人的司法人权保护。从见闻录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便是辉煌的唐代法制,个人破产者仍难以摆脱肉刑和死刑的阴影,现代个人破产着重于在减少破产债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影响,古今个人破产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中心主义与债务人中心主义之争,刑罚与否的区别,古今法制对于人权司法保护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3)免除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唐代个人破产系以国家财政为信用背书,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是国家财政,或延伸为社会民众。现代个人破产实践则主要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等方式,通过合理调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反过来提升债权人的利益,其最终承担主体在于债权人。

  近现代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1705年,英国议会通过《破产人常见欺诈行为规制法》(An act to prevent frauds frequently committed by bankrupts)(又称安妮法令),在近代率先建立了以破产免责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与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唐代个人破产制度一样,英国安妮法令也坚持严厉的惩戒主义,如规定不诚信申报财产及配合破产委员会调查的债务人将被判处死刑,这点与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如出一辙。不同的是,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刑罚对象,还包括代为隐匿财产的市场主体及与已被宣告破产的主体进行交易的人。此外,安妮法令规定的个人破产免责实现路径主要是债务和解及债权人集体同意机制,后期渐次修正为多数债权人同意机制,其实质是通过债权人让渡部分权益或延缓实现权利,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赢,无损于公众的利益。而见闻录记载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更多的是以国家财政(亦可称为公共资源)作为个人破产免责的基础,其有效性有赖于政府财政的充裕,亦需要破产宣告公示、虚假破产行为识别等多项机制相配合。同时,由于记载有限,今天我们无从知晓或判断其是否会有损公众的利益,如是否存在以牺牲小部分的公众利益,换取营商环境的优化,进而提升公众利益的可能。

  感悟

  苏轼诗云“人生到处知何似,应似飞鸿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鸿飞那复计东西”,即便仅借由记录同时代阿拉伯商人见闻而成的飞鸿印雪,唐代个人破产制度也能在历史雪泥中偶留“指爪”。虽然我们目前尚不能深入了解当时个人破产的具体制度设计和内容,但历史无数次地告诉我们,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离不开复杂的设计与安排。想来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必定也有一整套精巧的内容与之匹配。借由这些外在观察而得出的唐代个人破产制度的理念与粗略司法外观,当下我们应该也能畅想唐代商贸与法制的芳姿绰影。当下的个人破产研究中,极少看到有关中国古代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这固然与相关历史遗存匮乏有关,但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外更宽广的法治建设中,或许我们可以做个有心人,秉承传承之心,立足中华优秀法治文化的沃土,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中华法治文明绽放出新的时代光彩。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